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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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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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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之年报相关事项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刘红霞、郭珊和石艳玲女士,根据《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监督机制有效。
报告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客观准确。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落实《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 进一步完善,公司运作更加规范。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修订或新建了多项 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有章可循,通过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在 兼顾成本的前提下科学的保证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4 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8,504 万元,加上 年未分配利润-6,664 万元, 2014 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840 万元。母公司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7,226 万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7,920 万元, 2014 年母公司可供 股东分配利润是-694 万元。公司本年净利润首先弥补前期亏损,鉴于,在弥补前 期亏损后,可供分配利润数额有限,在充分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方面的资金 需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4 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鉴于在弥补前期亏损后,可供分配利润数额有限,提出不进 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客观事实,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同意公司201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三、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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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报告期末,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2014 年度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全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四、聘请本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 年度 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预案。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相关证券业 的执业资格,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严谨的执业工作态度的审计机构,该所 在2014年度对我公司的审计工作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 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 了年度审计业务。鉴于此我们同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会计及 内控审计机构,全年审计费用合计45万元。
五、关于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意见
我们认为:201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测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购销业务往来, 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六、关于2015 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事项的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 申请合计不超过18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具体银行授信额度以公司与相关银行 签订的协议为准。上述银行授信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长、短 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开立信用证、以票质票、票据质押贷 款等银行授信业务。前述银行授信业务及与之配套的担保、抵押事项,在不超过 上述授信和融资额度的前提下,无需再逐项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和披露。本 综合授信有效期为到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同时,申请股东会授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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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之年报相关事项
事长闫奎兴先生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与授信相关的 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生 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我们认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适度借款也有利于企业运营,符合公司客 观实际情况。但同时提请公司在实际贷款中,一要注意控制负债率和风险,二要 规范运作。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交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董事会拟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应条款。
经认真核查、分析和讨论所修改的相关内容与条款,我们一致认为修改调整 符合证监会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上述事项。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将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2014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规定, 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 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刘红霞 郭 珊 石艳玲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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