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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Apr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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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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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之年报相关事项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石艳玲女士、林木西和樊行健先生,根据《公司法》、《深交所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内控情况的评价
报告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监督机制有效。
报告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客观准确。虽然报告期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 总体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公司通过内部控制的自我检查和监管部 门问询,发现公司前期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遗漏和违规,在发现问题后公司认真 对待,及时补救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纠正了不当行为。通过自查公司发现 和解决内部控制在个别环节上存在一些问题,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得到进一步加 强。经过公司的破产重整公司的经营环境得到了净化,有效降低了经营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等相关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运作更加规范。按照监管 部门的要求,公司修订或新建了多项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有章可 循,通过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在兼顾成本的前提下科学的保证了公司内控体 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0 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议案
2010 年度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期末公司扭亏损。虽经营持续好转但最重要的 扭亏原因还是因本期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另外,也是由于破产重整,根据法院 批准的重整计划公司本期已有以公司总股本3.4 亿元为基数按10:10 的比例进行 公积金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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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本年度公司提出不进行利润分配,除已实施的资本公 积转增方案外,公司也不再新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有利 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至于已实施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中对出资人让渡的2.04 股进行处置变现所得的资金,作为股东增资的资本性投入记入资本公积,优先用 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用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我们认为有 利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
三、关于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报告期末,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锦化集团和潜在控股股东有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37,864.8 万元,占201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42%。其中:
公司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担保2 笔,合计22,664.8 万元。现公司已按 重整计划清偿了此部分债权。
公司为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担保2 笔,合计15,200 万元。 我们对上述担保的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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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辽宁北方锦化聚氨脂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利于TDI 建设和经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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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该担保对本公司不构成经营风险。
- 2、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我们认为:
一是鉴于公司已依法成功的终止了重整程序,上述为华天实业担保事项形成 的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担保事项将不会对重整后的公司造成影响;
二是虽然公司通过重整获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但是我们认为为了公司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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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之年报相关事项
能合规运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提请公司要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严格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务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切实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要坚决解决已有问题, 并认为公司要杜绝以后再次出现类似违规问题的发生。
四、聘请本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 预案。
我们认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相关证券业的执业资 格,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严谨的执业工作态度的审计机构,该所在2010 年 度对我公司的审计工作中,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年度审计业 务。鉴于此我们同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 年度会计审计事务所,全 年审计费用38 万元。
五、关于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
我们认为:2011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测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购销业务往来, 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其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独立董事: 石艳玲 林木西 樊行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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