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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Sep 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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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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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

辽华兴评报字**[2010]**第 82

辽宁华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目录

  • 一、声明
  • 二、摘要
  • 三、正文
  •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评估目的
  •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原则
  • 、评估依据
  • 、评估方法
  •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评估假设
  • 、评估结论
  • 、特别事项说明
  • 、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 四、附件

声明

1、 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 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 不存在偏见。

3、 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 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4、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 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 估报告使用期限。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外,评估过程中 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或其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 场勘查。

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 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 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8、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 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 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 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9、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 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本评估产权依据 委托方提供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 二破字第 00003-2 号及已经办理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等文件。

10、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 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1、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本评估报告之评估假设、特别事项说明 和使用限制。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

辽华兴评报字[2010]第 82 号

摘要

辽宁华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辽宁 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的委托,对出售而涉及 的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委托 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核实、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 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现将 资产评估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评 估 汇 总 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资产类别 数量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货币资金 19.64 19.64
其他应收款 项1 54.9 54.9
存货 217.25 217.25
生产部分 类21 175.16 175.16
基建部分 类8 42.09 42.09
固定资产 546.25 546.25
1 房屋建筑物 项19 39.07 39.07
2 构筑物 项16 134.02 134.02
3 机器设备 项621 288.98 288.98
4 车辆 项26 84.18 84.18
土地使用权 宗15 1,247.59 1,247.59
基金投资 4 92.78 92.78
合计 2,178.41 2,178.41

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在企业持续经营前提下,方大

集团委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178.41 万元,大写贰仟壹佰柒拾 捌万肆仟壹佰元。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 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关注评估假设和重大事项对评估价 值的影响。本摘要单独使用可能会导致对评估结论的误解或误用。

法 定 代 表 人:任广有

注册资产评估师:高杰

注册资产评估师:任广有

辽宁华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评估报告书

辽华兴评报字[2010]第 82 号

辽宁华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辽宁 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的委托,对出售而涉及 的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本公司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委托 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核实、市场调查与询证等必要的评估程 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结果报告 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二)产权持有者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三)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使用,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 评估目的

为委托方出售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委托方拟出售的于评估基准日方大集团收购 的原锦化集团资产。具体是:

(一) 货币资金

委托评估的货币资金合计 196,414.41 元,其中现金 122,470.72 元;银行存款 73,943.69 元。

122,470.72 元的现金在集团财务部门保存。

73,943.69 元的银行存款分别在 9 个存款户存储

(二)其他应收款

委托评估的其他应收款 1 项,账面价值为 549,046.80 元,为集团 应收氯碱股份款项。

(三)存货

存货包括生产和基建两部分 ,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为 2,172,515.16 元。

生产库存有钢材、建材、电机、电缆、设备备件、阀门、水暖管 件、金属件、劳保及杂品等。

基建库存有钢材、建材、仪表、电缆及管件等。

(四)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

1、房屋建筑物

委托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共 19 项,总建筑面积为 4656 平方米。其 中兴城望海农场 14 项(原房屋所有权证为兴城市房权证望海乡字第 006-99 号至 006-112 号,现已办理过户),建筑面积合计 4006 平方米。 三项房屋为位于方大化工院内的3栋房屋,建筑面积合计524平方米, 无房屋所有权证,现检测中心正常使用。另二项为原东宇公司所属房 屋,建筑面积合计 126 平方米。

2、构筑物

委托评估的构筑物共 16 项,主要为方大化工厂区内道路,防洪 堤、围墙等。

3、机器设备

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共 621 项,账面价值 2,889,822.47 元。其中 356 项为原锦化集团所属设备,有机加工设备、建筑用设备、检验设 备、起重设备等;265 项为原锦化集团东宇公司所属设备,有氧化塔 飞、冷凝器、储槽及开关柜等。

4、车辆:

委托评估的车辆共 26 台,账面价值 841,795.00 元。

(五)土地使用权

委估土地共 15 宗,其中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14 宗,无土地 使用证但兴城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权属的土地 1 宗。这 15 宗地使用权 总面积为 202,915.6 平方米。一宗位于兴城市海滨乡,为农场用地;另 14 宗位于连山区化工街道,为工业用地和住宅用地。

(六)投资基金

委托评估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 基金投资账面价值合计 927,792.00 元。分别为南方宝元封闭式基金、华宝 180 开放式基金、 国联安德盛封闭式基金和广发聚富封闭式基金。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资产范围一致。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考虑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使 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本次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0 年 8 月 31 日。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能切 实保证评估结果有效的服务于评估目的,并尽量减少和避免了评估基 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 准。

(四)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六、评估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二)遵循专业性原则;

(三)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四)遵循估价合理、适中,在产权交易或拍卖市场能够快速变 现的原则。

七、 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二)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 本准则》;

2、《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3、《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三)权属依据

1、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 字第 00003-2 号;

2、委托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取价依据

1、葫芦岛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

2、《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辽宁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8)》;

4、《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2009)(经济出版社);

5、《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6、评估人员现场勘察、检测记录、市场调查记录和委托方提供 的其它参考资料等。

八、评估方法

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型和评估对象,分别采取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 定估算委估资产的价值。具体是:

(一)货币资金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即采用成本法评估。

(二)其他应收款采用市场法评估。对应收破产清算企业的帐款 按确定的清偿比例评估其价值。

(三)存货采用成本法评估。在核实其账面价值即实际成本的基 础上依据其成本即账面价值,根据各类存货的材质、性能及可利用价 值等因素评估其价值。

(四)对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 备及车辆等,采用成本法评估作价。

(五)土地使用权

对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宗地位于基准地价覆盖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其价值;对海滨农用地采用收益法评估其价 值。

(六)对投资性基金依据评估基准日的市值评估。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接受评估委托后,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和规定, 按照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所约定的事项,组织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 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先后经过接受委托、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评估 汇总、提交报告等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一)接受委托阶段

了解委估资产目前状况,掌握并明确委托业务性质、目的、范围 等基本事宜,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制订资 产评估实施方案和工作时间计划。

(二)资产清查阶段

由本评估项目负责人根据制订的计划,辅导企业填报有关资产评 估申报明细表,为保证所填列明细的真实与完整,要求公司首先进行 全面清查,并由评估人员提前参与,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法律、 法规和行业、企业资料,取得与委估资产有关的权属证明。

(三)评定估算阶段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针对已确定的评估范围及具 体对象,掌握各项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并进一步审阅填报的资产评 估资料,对审阅后的有关数据进行必要的核查、鉴别,对实物资产进 行质量、数量核对,察看、记录、分析,同时,开展市场调研、询价 工作,收集有关价格资料,再采用选定的评估方法对各项资产予以评

定估算。

(四)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认评估工作 中没有发生重复或遗漏评估,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评估结果进行 调整、修改和完善。

(五)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评估报告书,并经本公司内部三级审核, 最后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书。

十、评估假设

(一)评估前提:本次评估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评估假设前提。

(二)基本假设:

1、以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真实、有效、准 确为假设条件。

2、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为假设条件。

3、以评估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汇率变动等没有发生 足以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变化为假设条件。

4、以没有考虑遇有自然力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没有 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为假设条件。

5、海滨农场土地不改变现农用地用途、土地使用权方式为租赁、 年租金及土地收益率在未来年期内保持不变。

6、除已知悉并披露的事项外,本次评估以不存在其他未被申报 的账外资产和负债、抵押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或期后事项,且资产 占有方对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拥有合法权利为假设条件。

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是依据上述评估前提、基本假设,以及本

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原则、依据、条件、方法和程序得出的结果,若上 述前提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本评估报告及评估结论一般会自行失 效。

十一、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0 年 8 月 31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委估资产 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178.41 万元,大写贰仟壹佰柒拾捌万肆仟壹佰 元。

评 估 汇 总 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资产类别 数量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货币资金 19.64 19.64
其他应收款 项1 54.9 54.9
存货 217.25 217.25
生产部分 类21 175.16 175.16
基建部分 类8 42.09 42.09
固定资产 546.25 546.25
1 房屋建筑物 项19 39.07 39.07
2 构筑物 项16 134.02 134.02
3 机器设备 项621 288.98 288.98
4 车辆 项26 84.18 84.18
土地使用权 宗15 1,247.59 1,247.59
基金投资 4 92.78 92.78
合计 2,178.41 2,178.41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资产的范围,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共同确定, 我们的现场勘查工作尽职尽责,对分类不明晰的资产已提示资产占有

方做了必要调整。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 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确认或发表意 见已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注地类(用途)为住宅但现利用方式为 工业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本评估按现用途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 50 年评估。

(四)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权属瑕疵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只对报告本身符合评估规范要求负责,本 报告的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不对 委托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报告使用人应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 估报告,并自行承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决策责任。

(六)评估人员对评估工作进行了尽可能深入的了解,且评估人 员经过充分努力、勤勉尽责,但评估结论仍然会受到专业知识水平、 执业能力的限制和影响。

(七)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要求,认定前述前提条件、假设在评 估基准日及未来年度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 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八)对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其他瑕 疵事项,在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 估程序后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 任。

(九)本资产评估报告书仅供本次评估限定的使用者为本评估目 的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评 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13

(十)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 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本评估产权依 据委托方提供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葫 民二破字第 00003-2 号及已经办理过户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证等文件。

上述事项的存在可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

十三、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至本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 未向评估机构通报有对本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期后事项发 生,评估机构也未发现有对本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期后事项发 生。

在评估报告提交日至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如资产数量发生重大变 化,应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 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重新评估;此外,若本次评估中遵循 的估价合理、适中,在产权交易或拍卖市场能够快速变现原则等其他 情况发生变化,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四、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 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 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恰 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本评估报告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本报告仅供委托方 用于所列目的之经济行为确定价格参考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 委托方所有,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报告使用者使用,未经委托方许 可,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 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十五、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定 代 表 人:任广有

注册资产评估师:高杰

注册资产评估师:任广有

辽宁华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一)委估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委托方及评估机构存);

(三)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评

估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方及评估机构存);

(五)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