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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Aug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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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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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上期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消除

以及本期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情况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化氯碱公司)的 2010 年6 月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 年1-6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 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职沈审字[2010]103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 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于锦化氯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应收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 司的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锦化氯 碱公司200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中审国际审字[2010]第01020076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我们对上期审 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消除以及本期审计报告强调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持续经营

1、编制基础

如锦化氯碱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三所述,锦化氯碱公司于2010 年3 月19 日经辽宁省葫芦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0 年7 月30 日经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批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目前重整计划正处于初始实 施阶段,虽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锦化氯碱公司管理人和管理当局相信在各方大力支 持及自身努力下,能够顺利完成重整计划,以使公司持续经营。据此,锦化氯碱公司本期仍 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财政部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

我们认为,锦化氯碱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适当的。

2、财务报告披露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十六所述,锦化氯碱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葫芦岛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锦化氯碱公司进行破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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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 年3 月19 日裁定对锦化氯碱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 指定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0 年7 月30 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锦化氯碱 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披露了债权受偿方 案、偿债资金来源及资金担保、经营方案等。

我们认为,锦化氯碱公司财务报告已充分披露了锦化氯碱公司关于持续经营的相关事项。 3、新股东担保及借款

2010 年7 月30 日经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了偿债资金的来源及担保,其中锦化氯碱的新控股股东辽宁 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将为锦化氯碱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提供担保;2010 年8 月15 日,锦化氯 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锦化氯碱公司向新 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总额不超过10 亿元。新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 限公司向锦化氯碱公司提供担保和资金,有利于锦化氯碱公司尽早摆脱财务困境,也有利于 锦化氯碱公司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基于上述原因,锦化氯碱公司如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于锦化氯碱公司持续经营的 疑虑将会消除。但由于锦化氯碱公司重整计划正处于初始实施阶段,资金筹措、股权让渡、 经营环境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认为锦化氯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 在此条件下,我们对锦化氯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为强调事项予以披露,强调事项不影响我 们已经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于应收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

经核查应收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往来明细,应收款项形成的 主要原因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截止2010 年6 月30 日,锦化氯碱公司应收华天公司的款项余额为61,031 万元,主要为2009 年初华天公司吸收合并葫芦岛锦化氯乙烯公司承继的款项6,345 万元、其他款项 54,686 万元 为2009 年度和以前年度华天公司欠的往来款。

2、 委托贷款

2007 年9 月30 日,锦化氯碱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化工支行,向华天公司贷款 7,000 万元,用于该公司生产系统原料路线技术改造,贷款期限自2007 年9 月30 日至2010 年9 月29 日。

从上面列示的明细分析,锦化氯碱公司应收华天公司的款项主要为2007 年度和2009 年 度形成的非经营性质的往来款项。

2010 年4 月1 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华天公 司开始破产清算。锦化氯碱公司对华天公司的债权面临重大回收风险,根据华天公司破产管 理人的分析,预计清偿率为5%,因此锦化氯碱公司董事会决议于2009 年财务报告中按9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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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截止本审计报告日,华天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提供 正式的破产清算报告。

在华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之后,锦化氯碱公司向华天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得 到确认。在本次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准则的规定向 华天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函询证,回函列示华天公司应付锦化氯碱公司的款项与锦化氯碱公司 应收华天公司的款项基本相符,未发现重大差异。

基于上述情况,上期审计报告中锦化氯碱公司应收华天公司相关款项的问题已基本消除。

中国·北京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 君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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