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Aug 31, 2010
53838_rns_2010-08-31_3e7196d7-a380-4acf-a8bc-99f7220fca00.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上期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事项消除以及本期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情况专项说明
本期,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我公司的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 表,2010 年 1-6 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审计完成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职沈审字[2010]103 号带强调事项 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并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对上期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消除以及本期审计报告强调 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
前期,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于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应收葫芦 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锦化氯碱公司 200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中审国际审字 [2010]第 01020076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其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包 括两个方面,分别是:(一)关于持续经营;(二)关于应收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 的相关事项。
对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一、关于持续经营
1、编制基础
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经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 程序,2010 年 7 月 30 日经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锦化化工集 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目前重整计划正处于初始实施阶段,虽

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但公司管理人和管理当局相信在各方大力支持及自身 努力下,能够顺利完成重整计划,以使公司持续经营。据此,公司本期仍以持续 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按照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为 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适当的。
2、财务报告披露
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站前支行向辽宁 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锦化氯碱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裁定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指定了清算组担任管 理人。2010 年 7 月 30 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锦化氯碱公司管 理人提交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披露了债权 受偿方案、偿债资金来源及资金担保、经营方案等。财务报告已充分披露了公司 关于持续经营的相关事项。
3、新股东担保及借款
2010 年 7 月 30 日经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锦化化工集 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规定了偿债资金的来源及担保,其中 公司的新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将为本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提供担 保;2010 年 8 月 15 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 司借款的议案》,锦化氯碱公司向新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借款 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新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担保和资 金,有利于公司尽早摆脱财务困境,也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如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于本公司持续经营的疑虑 将会消除。但考虑到公司重整计划正处于初始实施阶段,资金筹措、股权让渡、 经营环境等尚存在不确定性。也正是在此条件下,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作为强调事项予以披露,强调事项不影响其已经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于应收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
经天职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应收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 司)往来明细,应收款项形成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应收华天公司的款项余额为 61,031 万元,主 要为 2009年初华天公司吸收合并葫芦岛锦化氯乙烯公司承继的款项 6,345万元、 其他款项 54,686 万元为 2009 年度和以前年度华天公司欠的往来款。
2、委托贷款
2007 年 9 月 30 日,锦化氯碱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葫芦岛化工支行,向华 天公司贷款 7,000 万元,用于该公司生产系统原料路线技术改造,贷款期限自 2007 年 9 月 30 日至 2010 年 9 月 29 日。
从上面列示的明细分析,公司应收华天公司的款项主要为 2007 年度和 2009 年度形成的往来款项。
2010 年 4 月 1 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华天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华天公司开始破产清算。公司对华天公司的债权面临重大回收风险,根据 华天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分析,预计清偿率为 5%,因此公司董事会决议于 2009 年 财务报告中按 9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截止本审计报告 日,华天公司破产管理人尚未提供正式的破产清算报告。
在华天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之后,公司向华天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 得到确认。在本次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准则的规定向华天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函询证,回函列示华天公司应 付锦化氯碱公司的款项与本公司应收华天公司的款项基本相符,未发现重大差 异。

基于上述情况,上期审计报告中锦化氯碱公司应收华天公司相关款项的问题 已基本消除。
鉴于以上公司独立董事孙琦、张春林和邵英魁先生,根据《公司法》、《深交 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会计师相关事 项的消除为中期财务报告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0 年度上半年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上 期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消除以及本期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情况的相关说明。
| 独立董事: | 孙琦 |
|---|---|
| 独立董事: | 张春林 |
| 独立董事: | 邵英魁 |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