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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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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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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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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 号商会总部大厦A 座16 层(110014) 16F,Tower A,Chamber of Commerce Building,NO.51,Youth Avenue, Tel: 8624-23985265 23985275 网址:www.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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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锦化化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方大 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发布的《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 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A 座 16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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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3月9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5年3月1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5-010)上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 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审议 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并 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 4月1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楼2层A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 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网络投票于 2015 年4 月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5 年3 月31 日15:00 至2015 年4 月1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A 座 16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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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截止2015 年3 月26 日下午3 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签名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股份 266,192,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460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15 名 ,代表股份 14,486,6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0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业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认证。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 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A 座 16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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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 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同意278,944,7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3820 %; 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31%;弃权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2、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 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31 %;弃权70,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3、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31%;弃权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

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A 座 16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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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4、同意278,72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036%;反 对1,95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964 %;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4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15%;反对1,95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 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31%;弃权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 及《年度报告摘要》;

6、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31%;弃权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A 座 16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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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

7、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8.0385%; 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788%;弃权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与方 泰精密等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8、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31%;弃权7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664,6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88%;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与辽 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9、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73%;弃权2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综 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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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10、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73%;弃权2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

11、同意278,944,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820%; 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73%;弃权2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766,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85%;反对1,508,2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03%;弃权22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指定的代表对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A 座 16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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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二O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此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 张叶菲 韩洋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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