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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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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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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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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 号商会总部大厦B14 层(110014) B14 Floor Shanghui Zongbu Building No.51 Youth Avenue Shenhe District Shenyang 110014, China Tel: 8624-23985265 23985275 Fax: 8624-23985573 网址:www.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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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叶菲、 崔士朋律师出席公司于2012 年3 月12 日召开的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 件和资料。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 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2 月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B 座 14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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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了《关于召开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2012 年2 月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2-017)上刊登了《方 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3 月5 日为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 年3 月12 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A 会议室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本次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议案、参加人员与公司的通 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易凤林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一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截止2012 年3 月5 日下午3 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6,181,9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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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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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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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B 座 14 楼(110014) 电话: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沈阳 86-24-2398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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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 1.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6,181,96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 2.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6,181,96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 3.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66,181,96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 4.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11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6,181,96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 5.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66,181,96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 6.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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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 266,181,96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6,181,961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议案已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四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的资 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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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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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沈阳分所 张叶菲 崔士朋 单位负责人 孙长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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