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9, 2011

53838_rns_2011-05-19_f50b1289-7294-45d6-92b5-9f7b3bd186c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锦化 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叶菲、 吕慧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 年5 月18 日召开的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 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B 座 14 楼( 110014 ) 电话 :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 沈阳 86-24-23985573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 月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会 议。

公司已于2011 年4 月27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 2011-072)上刊登了《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12 日为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 年5 月18 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本次201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议案、参加人员与 公司的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经公司董事长曹阳先生授权,由易风林先生主 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B 座 14 楼( 110014 ) 电话 :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 沈阳 86-24-23985573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截止2011 年5 月12 日下午3 时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五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267,280,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1%。

  •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 资格。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 1.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B 座 14 楼( 110014 ) 电话 :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 沈阳 86-24-23985573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1. 《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 《201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3.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4. 《关于续聘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201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B 座 14 楼( 110014 ) 电话 :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 沈阳 86-24-23985573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方大锦化 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 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沈阳分所 张叶菲 吕慧

单位负责人 孙长江 2011 年 5 月 18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5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青年大街 51 号商会总部大厦 B 座 14 楼( 110014 ) 电话 : 沈阳 86-24-23985265 传真 : 沈阳 86-24-23985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