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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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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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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根据该等资料,并在公司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全面和 完整的前提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08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并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在 2008 年 4 月 25 日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 报》上。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008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世杰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七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07,064,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90%。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 效。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 方式对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法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和当场公布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所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事务所负责人:刘 钢
经办律师:刘凤良
经办律师:魏 晓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