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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NAN EXPRESSWA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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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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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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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 ——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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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 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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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 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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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登记 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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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 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 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 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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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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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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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 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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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需遵守本制度第十四 条的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 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 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 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 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 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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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第十七条中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 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 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将对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 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证券监管机构 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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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 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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