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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anda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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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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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 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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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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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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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 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 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8%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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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 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 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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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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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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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 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内部审计 部门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 议作出专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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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 ,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 理性、对公司相关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 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出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况进 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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