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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Mar 1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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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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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5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家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 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1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5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1 份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 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应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 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 5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 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 5 发生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二十三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局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

2 2 当 名或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5 人应当至少保存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 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