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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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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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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 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朱云 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21 年 04 月 07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 案,并于 2021 年 04 月 0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 定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 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05 月 07 日-2021 年 05 月 07 日,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05,119,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5759%。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14,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1%。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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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 报告》、《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矿 石价格确认书》(2021 年度)、《确定公司董事 2020 年度报酬》、 《确定公司监事 2020 年度报酬》、《修订<公司章程>》(2021 年修 订)、《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 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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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和累计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3 人,代表股份 110,833,937 股。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05,119,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7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人, 代表股份 5,714,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341%。
5.3、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公司 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矿石价格确认书》(2021 年度)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067,336 股,关联股东镇 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0,000 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 它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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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05 月 07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 ,为 贵州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年度股 字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