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uizhou Redstar Develop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Mar 31, 2017

56681_rns_2017-03-31_3db3ef32-558f-4270-858b-45a5ee19e45b.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年3月31日 14:30 在山东 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8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周雪峰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本次股系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议案,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2017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并于2017年3月10日在共海评券建易所网站及乡共海评券报》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兴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7年3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overline{2}$

$\sqrt{2}$

2.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年3月31日 14:30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8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7年3月31日-2017年3月31日, 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东 以及《公司章程》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W FIRM

3.1、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 代表股份 107, 456, 776 股,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6.90%。

3.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3.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NEW WAY

3.4、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分别为:《公司董事会2016年度工作 报告》、《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 2016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续聘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 《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公司预计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总金额》方式《所石华格确认书》 (2017年 度)、《确定公司董事 2016年度报酬》、「《确定公司监事 2016年度 报酬》、《修订<公司章程>(2017年修订)》及《终止部分募投项 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经本所律师核杳,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除根据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而新增《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外,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和

$\mathbf{L}$

$\frac{1}{2}$

4.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 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租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人, 代表股份股107,472,976股。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7人, 代表股份107,456,77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人, 代表股份 16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6%。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其中, 议案 $5.3-$ 13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70%审议 通过: 议案 9、议案 10 为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红星化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067,336 股,关联股东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同受青岛红星化工

$\frac{1}{\sqrt{\hbar}}$

$\frac{1}{2}$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0.000股,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 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京师津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年3月31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以為如果人

(此页无正文, 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mathcal{A}$ X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邮编: 100025 网址: www.jingsh.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