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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Aviation Technical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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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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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12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德兰航宇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德兰航宇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为满足生产经营和业务发 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及德兰航宇实际情况,公司及德兰航宇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累 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申请工作中,金融机构如需要提供相关征信措施,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内 提供相应保证、质押、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同时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为公司 及德兰航宇提供担保,不需要公司及德兰航宇向其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德兰航宇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 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德兰航宇提供担保事宜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关联方拟为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 不需要公司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7.2.11 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 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如金融机构需求,我们同意公司为德兰航宇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也同意公司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及德兰航宇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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