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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Aviation Technical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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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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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到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1803 号”文《关于同意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贵州航宇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网上、网下定价 及战略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00.00 万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11.48 元。截止2021 年6 月29 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5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01,800,000.00 元,扣除承销 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53,159,351.77 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640,648.23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32-00001 号的验 资报告。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已在《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用特种合 金环轧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德兰 航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兰航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8 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德兰航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储 存专用账户,并由公司、德兰航宇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用特种合金环轧锻件精密制造产业 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四川德兰航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为“甲方一”的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截至 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用特种合金环轧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 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 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釆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琢、秦竹林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査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岀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或未按约 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项下发生争议,应依法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