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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zhou Aviation Technical Development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Oct 25, 2021

58267_rns_2021-10-25_21ea5d60-35ad-41b5-b93d-902a314214fc.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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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长效激励 与约束机制,提升核心骨干员工的责任心、使命感,增强其积极性、创造性,从 而促进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骨 干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经营 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以下业绩 考核目标:以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 于40%、80%、120%,并相应设置了阶梯解锁考核模式,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权 益归属比例的动态调整。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贾倞、龚辉、梁益龙

2021 年10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