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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 ZHOU TYRE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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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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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黔轮胎A 公告编号:2014-003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8 号)的核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286,560,000 股,每股发 行价为人民币 4.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3,788,800.00 元,扣除各 项发行费用34,539,834.9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9,248,965.05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 年3 月25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14]第240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 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2014 年4 月4 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瑞金北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402018129200170556,截止2014 年3 月24 日,专户余额为1,252,694,08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全钢工程子午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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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 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大伟、龙飞虎可以根据需要随时 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或者国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5 年12 月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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