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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 ZHOU TYRE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May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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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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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轮 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所委派包洪臣 律师和周廷伟律师出席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客观公正、诚信尽责精神,出席了公 司2016 年5 月16 日召开的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6 年4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并于2016 年5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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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登载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 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16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5 月15 日下午3:00 至2016 年5 月16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6 年5 月16 日下午1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会议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世春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 召开方式等通知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持有公司股份 197,273,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75,464,304 股的25.4395%,其中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共5 人,持有公司 股份829,0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75,464,304 股的0.1069% 。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 证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 人,持有公司股份2,149,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75,464,304 股的0.27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股 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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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 人,持有公司股份199,423,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75,464,304 股的25.7166%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资者)共36 人, 持有公司股份2,978,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775,464,304 股的0.3841%,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5% 。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7 名董事、3 名监事、董事会秘书 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和以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提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 的提案一致,具体提案为:

  • 1、《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 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依照会议议程,对以上各项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由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197,325,469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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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 ;反对:2,068,482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2% ;弃权: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47%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80,56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46% ;反对2,068,48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83% ;弃权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 。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同意:197,325,469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 ;反对:2,068,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0372% ;弃权: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80,56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46% ;反对2,068,48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83% ;弃权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 。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197,325,469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 ;反对:2,068,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2% ;弃权: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47%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80,56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46% ;反对2,068,48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83% ;弃权29,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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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197,325,469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 ;反对:2,081,882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0% ;弃权: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8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80,56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46% ;反对2,081,88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982% ;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2% 。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同意:197,325,4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80% ;反对:2,083,9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450% ;弃权: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80,56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46% ;反对2,083,98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687% ;弃权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7%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 秘书、监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提 案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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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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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负责人: 律 师:

包 洪 臣 包 洪 臣 律 师: 周 廷 伟

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二O 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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