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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zhou Development Group Incorporated —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1
Jul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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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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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8 证券简称:广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1-059 企业债券代码:127616 企业债券代码:G17 发展1 公司债券简称:21 穗发01、21 穗发02 公司债券代码:188103、188281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7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3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7 元。
相关日期
| 相关日 | 期 | |||
|---|---|---|---|---|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1/7/29 | - |
2021/7/30 | 2021/7/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 年6 月30 日的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7 月1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分配方案
-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63,880,274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26,196,55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 63,880,274 股后的 2,662,316,28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2,593,768.28 元。
-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分配的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 元(含税),公司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2
1)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 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2)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 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因此, 实际分配的现金股利为0.17元/股。
3)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2,726,196,558-63,880,274 =2,662,316,284股。
4)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662,316,284×0.17)÷ 2,726,196,558≈0.166元/股
5)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66元/股)÷(1+0) =前收盘价格-0.16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 三、 | 相关日期 | |||
|---|---|---|---|---|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 A股 | 2021/7/29 | - |
2021/7/30 | 2021/7/30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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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长江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按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通知的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当月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相关规定,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0.153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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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 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0.153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 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0-37850968 联系传真:020-37850938
特此公告。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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