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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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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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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 案》。现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序号 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条款 修订后《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条款
1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
督,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
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2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
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
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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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
务,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
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
清;
(八)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
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在作出可能涉及公司信息披
露的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主体
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的保管;
(三)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八)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
企业和参股公司在作出可能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
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
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十)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主
体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4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5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有提醒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职责。如知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
应予以警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有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职责,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
做出相关决策时,应予以警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6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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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
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
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
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8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
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连续二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9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10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司上
市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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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