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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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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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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 案》。现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 序号 | 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条款 | 修订后《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条款 |
|---|---|---|
| 1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 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 督,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 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
| 2 |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 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 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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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 务,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 法、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 清; (八)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 制企业和参股公司在作出可能涉及公司信息披 露的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主体 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的保管; (三)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六)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八)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 企业和参股公司在作出可能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 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九)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 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十)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主 体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
|---|---|---|
| 4 |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
| 5 |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有提醒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职责。如知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 应予以警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有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职责,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 做出相关决策时,应予以警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6 |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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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 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
|---|---|---|
| 7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 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 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
| 8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 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 训。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连续二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
| 9 |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执行。 |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
| 10 |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司上 市后生效。 |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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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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