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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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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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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 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规范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 序号 | 原《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条款 | 修订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 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广 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和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 2 |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 金往来适用 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
| 3 | 第五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 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五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方式。 |
| 4 | 无 | 增加第六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 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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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 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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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无 | 增加第七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 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 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 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 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按照规范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的管理制度回避表决。 |
| 6 | 第六条公司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应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则制度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履行。 |
第八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 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则制度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应遵照《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 信息披露义务。 |
| 7 | 第八条公司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 用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小组是公司防止 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部分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内 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负责起草防止大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 案;检查和指引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公司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对 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公司关联方资 金占用等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等。 公司董事会和小组成员是公司防止资金 占用的责任人。 |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进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 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 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 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 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
| 8 | 第九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 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 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 |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 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 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 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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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 ||
|---|---|---|
| 9 |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 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 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 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小组报告 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
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 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 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
| 10 |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 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 |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 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
| 11 | 无 | 增加第十七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 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 总表。 |
| 12 | 无 | 增加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 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 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 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披露关联方的 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 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 份。 |
| 13 | 无 | 增加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 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 动的正常进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之一。 |
| 14 | 无 | 增加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的 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适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的情况,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
| 15 | 无 | 增加第二十一条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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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 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 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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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增加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 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公司 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 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 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 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
|
| 16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建立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控股股东发 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如不 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 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还。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关联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占用即冻结”之机制,关联股东发生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关联股 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关联股东如不能以现金清偿侵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偿 还。 |
| 17 |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订本制 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
| 18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生效施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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