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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y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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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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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8】第【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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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层(510623) 14、15/F, CTF Finance Centre,No.6 Zhujiang East Road,Zhujiang New Town, Tianhe District,Guangzhou 510623, China Tel: +86 20-8527 7000 Fax: +86 20-8527 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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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奥飞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 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0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指引发表法律意 见。对其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 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就贵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 行了核查验证。贵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确认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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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字和 印章均为真实有效;向本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 有关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证明、口头陈述或文件。该等政府有关部门、其他 有关机构或人士出具的证明、口头陈述或文件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的基础。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贵公司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独 立对贵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同意贵公司按照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的审核要求,部分或全 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贵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 和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 事先取得本所与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 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本所律师公正 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 格,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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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奥飞数据/公司 | 指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指 | 奥飞数据实施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 |
| 本所/本所律师 | 指 |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
| 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 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18 年员工持 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
| 《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 |
指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 |
| 持有人 | 指 | 出资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
| 持有人会议 | 指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有人会议 |
| 管理委员会 | 指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
| 股东大会 | 指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监事会 | 指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圳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
| 《试点指导意见》 | 指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
| 《备忘录第20号》 | 指 |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 号—员工持 股计划》 |
| 《公司章程》 | 指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除非另有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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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本协议涉及的金额均指人民币 | ||
|---|---|---|
| 工作日 | 指 |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 个日期 |
| 日/天/日历天 | 指 | 自然日 |
备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之外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 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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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广州实讯 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8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434 号《关于核准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 1,63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8]37 号文件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奥飞数据”,股票代码为 300738。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67653410D |
| 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421 房 |
| 法定代表人 | 冯康 |
| 注册资本 | 6,526.60万元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技术进出口;电子、 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 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04年09 月28日 |
| 经营期限 | 2004年09 月28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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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 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 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 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 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7 年 3 月 31 日(含当日)前已入职的员工以及其他 董事会认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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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参加对象的资金 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款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 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 (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 第 2 款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所获 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买入过户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 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如员 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当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 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员 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延长与终止规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六)项第 1 款关于“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上 限 5,000.00 万元和按照公司 2018 年 5 月 8 召开董事会上一日收盘价 61.21 元/股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量约为 81.69 万股, 涉及的股票数量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6,526.60 万股的 1.25%。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 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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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款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 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 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 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 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 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现金存款和银行利 息、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因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全部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
(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员工持股计划(草
-
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表决。经本所律 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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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
(2)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
-
决程序;
-
(3)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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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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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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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机构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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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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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 网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就拟实施公司 2018 年 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八)项的相关规定。
2、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在董事会决议过程中,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因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董事会无法 对上述议案形成决议,因此,董事会决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 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项的相关规定。
3、2018 年 5 月 8 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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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备忘录第 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 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 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 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均回避表决。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审议程序符合《试点 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4、2018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 形。公司审议本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已对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员工名单进行了核 实,公司拟定的本计划持有人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 准,其作为公司本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计划有 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 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 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 律师认为,监事会审议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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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5、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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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
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 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
2018 年 5 月 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审核意见。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仍需履行的信息披露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备忘录第 20 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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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 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6 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 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 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公司应当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 票登记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 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 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 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 《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试点指导意 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 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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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 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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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 卢跃峰 戎魏魏 __ 林晗龙
201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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