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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y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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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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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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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20 号》”)、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规定,特制定《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目的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 、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 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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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发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备忘录第2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正式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 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7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已入职的员工以及其他董 事会认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0人,具体参加人数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其他 法律允许的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5,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1.00元。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低认购份额为5.00万元,超出最低 认购份额部分金额必须认购1.00万元的整数倍份额,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以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 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 间为奥飞数据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份额 也不再由其他人认购。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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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集 中竞价以及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奥飞数据股票,不用于 购买其他公司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任一持 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员工 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存续期限

(一)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 定是否卖出股票。

3、员工持股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 划之日起算,存续期满可展期。

  • 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当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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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六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 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 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 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 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 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全部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 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 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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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授权管理委员会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 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 寄、传真、电子邮件、办公区公告或者其他任一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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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份计划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50.00%以上(不含50.00%)份额同意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规定提交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0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0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00%以上(含10.00%) 份额的持有人可提名委员或提议罢免委员。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 件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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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 (2)代表全体持有人进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 (6)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 (7)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

  • 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 (8)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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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 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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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转让给管

  • 理委员会指定的员工,但不得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份额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

  •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另有规

  • 定外,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 (4)遵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

  • (四)管理机构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管理委员会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员工持股计 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 委员会可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相关咨询服 务。

第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1)组织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

  • 止本员工持股计划,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 调整;

  •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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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协议文件;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 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和展期的情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 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存续期满可展期;

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展期

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可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员工,且可继承,但不得退 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 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三)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等 情形时,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如下:

1、持有人离职

持有人由于以下原因离职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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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在征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 理意见后,以认购成本价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当期份额价格(以两者孰低者为准) 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 (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

  • 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 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持有人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 制。

4、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的,参照持有人死亡规定执行。

  • 5、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 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标的股票相同。

(五)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经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获得的现金股利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持有人按所持有份额占本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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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总额的比例分配相应收益。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 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员工持 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 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董事会在审 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及摘要、 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三)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 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第十三条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 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 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之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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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 另行协商解决。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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