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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Technology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3
Aug 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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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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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03 证券简称:智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并于2023年7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000.00万股增加至8,000.00万股, 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 ” 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公司上市后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的变更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现拟将《珠海市智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文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158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于2023年7月17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珠海市智 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珠海市智 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tech Technology Ltd.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 元。 |
| —— |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 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000 万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
|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
|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
|
|---|---|---|
|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原则上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 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
|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签订许可协议; (九)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 交易。 发生本条规定的“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 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 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决程序。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通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
|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
|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以上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 知各股东,通知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
|---|---|---|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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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一般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一)至(五)项规定 的标准,但达到下述标准(下列指标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一般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一)至(五)项规定 的标准,但达到下述标准(下列指标计 |
|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在5,000万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 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 在500万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在5,000万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 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 500万以下。 前款中的“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中的“交易”所指事项范围一致。 |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在5,000万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 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 在500万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但在5,000万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 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在 500万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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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前款中的“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 三 条中的“交易”所指事项范围一致。 1、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二)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 1、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董事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上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 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上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的审批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权限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的审批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权限 意并作出决议。 1、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 权给总经理执行。 |
意并作出决议。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 权给总经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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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
|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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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
|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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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实施。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均不变。因新增并删除部分条 款,《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上述条款修订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另行通知。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 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具体变 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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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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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