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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ug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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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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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鉅祥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7/09/12 108/08/12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7/08/22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2.70317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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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 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尚不致於對股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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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 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尚不致於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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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 決權之股數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所 稱「全職員工」係指受雇本公司從事工作每月達公司規定時數,獲 致工資之員工而言)。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 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 發展潛力,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 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9規定,依 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該準則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時,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股,因 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 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不得轉讓、質押 、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原因發生者不在此限。存續 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80% 屆滿5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權利自認股權人 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 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 理外,自退休日起失效。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 處理外,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證,得於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 離職日起失效。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由繼 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資遣或開除─已具行使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 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6)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復職當日起回復其認股權行使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當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 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8)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 情形(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 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3) 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 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 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遇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 若遇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點五者 ,則不擬調整認股價格。所稱「每股時價」,係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 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認股比例,於 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 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暫停過戶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 出申請,並依股務代理機構之指示至指定銀行完成繳款。 (二) 「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 至指定銀行繳款者,提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限制期間: 1.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基準日之 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 償配股基準日之期間。 4.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之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 股票。 (四)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 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由董 事會另行訂定之。 九、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 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 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 反之情事,依本辦法五、(四)、(7)項辦理。 十二、實施細則 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之行使、認股繳款等事 宜相關作業程序,將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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