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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ug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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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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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鉅祥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1/08/08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1/06/06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2.05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祈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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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 程行使認股權,故尚不致於對股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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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 程行使認股權,故尚不致於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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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祈共同創造公 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 本憑證之發行對象以本公司及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 司之全體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由董事會同意核定之。任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 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單位總數 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之股數 為1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係指自發行日起算滿二年)可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訂定。若 未另訂則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80% 屆滿五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 發行。 4.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情事時,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或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須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份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當日起失效。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起三個月內行使之,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 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 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 可以執行;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 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 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所有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利均於取消留職停薪生效日當日起失效。 4.非因職災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 使全部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之。 6.調職:如認股權人因自行請調而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 應比照本辦法之離職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本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 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 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 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 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 下列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二分 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達二分之一)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概括 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 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角為止)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含員工紅利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募集發行與私募股份)扣除本公司 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公司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 調整方式依合併契約、股份受讓契約或分割計畫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有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 或認股價格在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 每股繳款額),亦應以本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 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依本項計算後認股價格,如需訂定每股時 價,應以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已認購未 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不得再行認購。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 (三)收足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賣時,依本辦法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 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 更登記。 九、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 同。 十、保密規定 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視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公司有權將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 若因主管機關要求需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董事會 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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