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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3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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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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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76 鉅祥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3/12/30 發言時間 17:11:51
發言人 林顯國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4775141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3/12/3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2/30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
權之股數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認股
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由董事
會同意認定之。惟單一員工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且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0條之9規定,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
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三,且加計依該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為1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
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原因發生者不在此
限。
認股權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80%
屆滿5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
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被解聘者,自生效日起亦
比照辦理。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完畢。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權利人死亡日
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完畢。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權利人
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
權利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完畢。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1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
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 
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
報請董事會追認。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
發行新股的情形(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
債,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3)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認股價格
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
發放現金股利,遇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
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
式調降認股價格: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
股時價之比率)。
若遇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小於或等於百分之一點五
者,則不擬調整認股價格。所稱「每股時價」,係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
股份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認股比例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
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暫停過戶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
申請,並依股務代理機構之指示至指定銀行完成繳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
未至指定銀行繳款者,提出申請之數額即視為放棄。限制期間:
1.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
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
基準日之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
股票。
(四)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
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由董
事會另行訂定之。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
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
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
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