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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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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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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祥企業股份限公司

一○六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開會地點:本公司(桃園市新屋區九斗里上青埔56 號)

承認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本公司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敬請 承認。

  • 說 明: ( ) 本公司一○五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會計師查核完竣。 ( 二 ) 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 詳見議事手冊第 2-7 頁 )

  • ( 三 ) 一○五年度各項財務報表。 ( 詳見議事手冊第 13-34 頁 )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本公司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 ) 本公司一○五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475,093,146 元,加計以前年度 可供分配盈餘新台幣 977,986,611 元、調整 105 年度確定福利精算 計劃利益及依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等數 額新台幣 1,142,382 元後,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47,509,315 元,計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1,406,712,824 元,其餘擬每 股以新台幣 1.32 元分配股東現金紅利,共計分配金額為 240,736,713 元,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金額為新台幣

    • 1,165,976,111 元,盈餘分配表詳見附表一。
  • ( 二 ) 現金配發至元為止 ( 元以下捨去 ) ,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 其他收入,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 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 ( 三 ) 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致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變動,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配息率之調 整。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擬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 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 241 條規定,將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 溢價之資本公積計新台幣 69,302,993 元分配現金,依分配基準日 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每股配發新台幣 0.38 元,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 二 )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分配基準日、發放日及 其他相關事宜。

  • ( 三 ) 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致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變動,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現金發放比 率之調整。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令規定,擬修改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第七、 九、十一、十三、十四、十八、十九條內容。

  • ( 二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附表二。

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案,敬請 選舉。

  • 說 明: ( ) 本公司原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於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任期屆 滿,應於一○六年股東常會進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原任董事 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及監察人選任後解任。

  • ( 二 ) 本屆應選董事七席 ( 含獨立董事二席 ) 及監察人三席,新任董事及 監察人之任期三年,自一○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九年六月十 五日止。

  • ( 三 ) 獨立董事二席採候選人提名制,業經一○六年五月五日董事會審 查通過,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詳見附表三。

  • ( 四 ) 敬請 選舉。

其他議案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本公司為業務拓展及策略聯盟之考量,得在 不影響公司業務成長前提下,同意本公司董事得兼任其他相關或相同 行業之董事或經理人。

附表一 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 : 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一0五年度稅後淨利
加:一0五年度確定福利精算計劃利益
減:依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之股
權淨值變動而調整未分配盈餘數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可供分配盈餘
減: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每股配發新台幣1.32元)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977,986,611
475,093,146
1,233,358
(90,976)
(47,509,315)
1,406,712,824
(240,736,713)
1,165,976,111
  • 註一:上述股東紅利係依本公司截至 106 年 3 月 17 日已發行普通股 182,376,298 股為計算基準。

  • 註二:前項分配案依財政部 87.4.30 台財稅第 871941343 號函規定,採個別辨 認方式,先分配 105 年度可分配盈餘,若有不足部份分配 87 年度及以 後年度可分配盈餘,若再有不足部份才分配 87 年度以前所累計之可分 配盈餘。

董事長:林於晃經理人:林於晃會計主管:廖玉芬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二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二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附表二
修改前條文內容 修改後條文內容 說明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

第一項~第三項 略
四、不動產或設備之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
機構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並符合
下列規定:
以下略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

第一項~第三項 略
四、不動產或設備之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
機關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並符合
下列規定:
以下略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1062
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號函修正。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處理
程序
第一項~第三項 略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取
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除與政府
機構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處理
程序
第一項~第三項 略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取
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除與政府
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1062
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號函修正。
第十一條: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處
理程序
第一項 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
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以下略
第十一條: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處
理程序
第一項 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
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
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
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以下略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1062
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號函修正。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以下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
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
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本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1062
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號函修正。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
意見。
以下略
修改前條文內容 修改後條文內容 說明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回國內貨幣市場
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金額。
(四)
除前三
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
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
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
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
者,……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金額。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
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
發行公司,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
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五)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
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
除前五
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
國內
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
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1062
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1296號函修正,及
刪除第十四條第六項公
告格式,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
場基金。
前述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
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本公司應按月……,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
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述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
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本公司應按月……,於每月十日前輸入
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修改前條文內容 修改後條文內容 說明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
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至少保存五年。
五、本公司依本條……
(三)原公告內容有變。
第二項~第五項 略
六、公告格式
(一)本公司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買賣中心買賣有價證券買賣母子公司或關
係企業之有價證券,應公告事項與內容之公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日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
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四、本公司取得……,至少保存五年。
五、本公司依本條……
(三)原公告內容有變。
第二項~第五項 略
刪除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證券期貨局1062
9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1296號函修正,及
刪除第十四條第六項公
告格式,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告格式如附件二。
(二)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應公告事項與內容
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三。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四。
(四)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所為之有價證券、會員證、無形資產買賣及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五。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六。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日內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一。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十日前公
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二。
(八)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
告格式如附件八。
第十八條:
附件一: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附件二:公告格式(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
刪除 刪除本條文,公告格式依
第十四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有價證券適用)
附件三:公告格式(將以自地委建、合建分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者
適用)
附件四:公告格式(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
他固定資產、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者適用)
附件五:公告格式(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
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會員證、無
形資產買賣及金融機構處分債權者適用)
附件六:公告格式(赴大陸地區投資者適用)
附件七之一:公告格式(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者,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資訊適
用)
附件七之二:公告格式(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者,每月十日前公告資訊適用)
附件八:公告格式(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者適用)
修改前條文內容 修改後條文內容 說明
第十九條
修訂日期
第一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制

.
.
第八版 中華民國一0 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

第九版 中華民國一0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

第十版 中華民國一0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
第十八條
修訂日期
第一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制

.
.
第八版 中華民國一0 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

第九版 中華民國一0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

第十版 中華民國一0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

第十一版 中華民國一0 六年六月十六日修
修訂條文及增列第十一
版修正日期
附表三

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持有股數
()
邱志昇 明新工專電機科儀錶控制組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理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級專員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理(現任)
0
馬淑琴 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會計
研究所碩士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領組
開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會經理
遠東技術學院、立德管理學院兼任講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資深經理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
佳霖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現任)
0

以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一六年五月五日董事會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