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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1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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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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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祥企業股份限公司

一○四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時
股東會開會地點:本公司(桃園市新屋區九斗里上青埔56 號)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敬請 承認。

  • 說 明: ( ) 本公司一○三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會計師查核完竣。

  • ( 二 ) 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 三 ) 一○三年度各項財務報表。 ( 四 )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五 ) 敬請 承認。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三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 ) 本公司一○三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383,392,260 元,加計以前年度可供分 配盈餘新台幣 807,773,539 元、調整 103 年度確定福利精算計劃利益及依 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等數額後,計本年度可供 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1,196,311,727 元,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38,339,226 元,其餘擬每股以新台幣 1.5 元分配現金股利,共計分配金額 為 270,078,447 元,分配後期末未分配盈餘金額為新台幣 887,894,054 元,盈餘分配情形詳見附件。

  • ( 二 ) 前項分配案依財政部 87.4.30 台財稅第 871941343 號函規定,採個別辨認 方式,先分配 103 年度可分配盈餘,若有不足部份分配 87 年度及以後年度 可分配盈餘,若再有不足部份才分配 87 年度以前所累計之可分配盈餘。

  • ( 三 ) 如嗣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致流通在外股 份數量變動,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配息率之調整。

  • ( 四 ) 現金配發至元為止 ( 元以下捨去 ) ,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 入,股利之分配擬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現金股利發放日期及其 他相關事宜。

  • ( 五 ) 分配董監酬勞:全體董監事同意放棄一○三年度盈餘分配之董監酬勞, 並分別出具同意書備查,業經一○四年三月十日之薪酬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討論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 依據 103 年 10 月 20 日臺證上ㄧ字第 1031805103 號函辦理,擬修改本公司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第五、八、十二及十九條內容。
  • ( 二 )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討論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法』,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 依據 103 年 10 月 20 日臺證上ㄧ字第 1031805103 號函辦理,擬修改本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之第四、五及十三條內容。

  • ( 二 )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

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一○三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一0三年度稅後淨利
加:一0三年度確定福利精算計劃利益
加: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持股比例變動之股
權淨值變動而調整未分配盈餘數
可供分配盈餘數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減:分配項目:
股東股利-現金(每股配發新台幣1.5元)
小計
期末未分配盈餘
$ 807,773,539
383,392,260
5,034,695
111,233
1,196,311,727
(38,339,226)
(270,078,447)
(308,417,673)
$ 887,894,054
附註:
配發董事監察人酬勞0元
配發員工現金紅利7,900,000元
董事長:林於晃經理人:林於晃會計主管:廖玉芬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改前條文內容 修改後條文內容 說明
第 五 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百分之四十為
限。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對單一…..百分之四十
為限。
所稱淨值係以貸與行為發生時,本公司之
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為準。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申請月份起算過去
一年內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第 五 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百分之四十為
限。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對單一…..百分之四十
為限。
所稱淨值係以貸與行為發生時,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資產負債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申請月份起算過去
一年內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修
訂。
第八條:決策層級
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先經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
ㄧ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或循環動用。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
第五條規定者外,
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貸與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董事會討論
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八條:決策層級
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先經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
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
ㄧ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或循環動用。前項所稱一定額度,本公司
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
度不得超過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
本公司如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董事會討論
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修
訂。
第十二條: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貸放款屆期後,如借款人未清償本息或辦理
展期手續
,本公司經必要通知後,仍無法收
回之債權時,應即循法律途徑對債務人採取
追索行動之債權保全措施,以確保本公司之
權益。
或辦理 第十二條: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貸放款屆期後,如借款人未清償本息,本公
司經必要通知後,仍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應
即循法律途徑對債務人採取追索行動之債
權保全措施,以確保本公司之權益。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
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及第八款規定修訂。
第十九條:修訂日期
第一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訂定
.
.
第八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

第九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

第十版 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八日修

第十一版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修
第十九條:修訂日期
第一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訂定
.
.
第八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

第九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

第十版 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八日修

第十一版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修

第十二版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五日修
增列第十二版修正日期

『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改前條文內容 修改後條文內容 說明
第四條:背書保證對象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九
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
書保證,不在此限。
第二條:背書保證對象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
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
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
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
公司間背書保證,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之百分之四十。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修訂。
第五條:背書保證額度及評估標準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之限額如下:
1.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百分之四十
(含)為限。
2.對單一企業辦理背書保證….本公司
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
高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
保證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如下:
1.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
金額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為限。
2.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書
保證限額以本公司當期淨值50%
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所訂整體對外背書保證總額
達本公司淨值50%
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
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
製之,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當期淨值係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第五條:背書保證額度及評估標準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之限額如下:
1.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百分之四十
(含)為限。
2.對單一企業辦理背書保證…本公司
交易之總額(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
孰高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證,
保證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如下:
1.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書保
證金額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四十
為限。
2.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限額以本公司當期淨值百分之
四十
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所訂整體對外背書保證總
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
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編製之,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當期淨值係以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修訂。
第十三條:修訂日期
第一版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制

.
.
第五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修訂
第六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訂
第七版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修訂
第八版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七日修訂
第十三條:修訂日期
第一版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制定
.
.
第五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修訂
第六版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

第七版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修

第八版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七日修訂
第九版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五日修訂
增列第九版修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