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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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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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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出现重大差错或遗 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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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报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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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的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更正,会 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 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 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 证券事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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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 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且未予说明;

(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券监管 部门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 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 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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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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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上述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 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 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 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 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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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况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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