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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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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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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的稽核审计部和合规部(以下合称“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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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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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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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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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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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 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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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 计情况;
(八)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 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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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审计委员会 以通讯方式召开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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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 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与会人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相关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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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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