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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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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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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重大投 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战略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议事规则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 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拟定发展战略、发展规 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基础资料,并上报证券事务部;
(二)由证券事务部将上述资料汇总整理后,由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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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总经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 员联名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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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战略委员会 以通讯方式召开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 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 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与会人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相关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委员会的会议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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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 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