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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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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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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 2020-037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4 月28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最新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述制度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
| 序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1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oxuan High-tech Co.,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otion High-tech Co.,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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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50%。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3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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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
| 4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5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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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
| 6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 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
| 7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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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
|---|---|---|
| 8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9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根据自身情 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 免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 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五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开展工作。 |
| 10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 11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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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 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
|
|---|---|---|
| 12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或《证券周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或《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
| 序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 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
| 2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采用网络投票方 式的,股权登记日与网络投票开始日 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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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投票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投 票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
|---|---|---|
| 4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5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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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
|
|---|---|---|
| 6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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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7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 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指定报刊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 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公司章 程》中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
| 序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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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 下简称“《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轩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轩 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
| 2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
| 3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 业人士。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 业人士。 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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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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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 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风险投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的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的,不论金额大 小,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 构应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 意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 照上述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5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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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 或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 同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或关联法 人)进行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金额应 当累计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
|---|---|---|
| 6 |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 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 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7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 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 时沟通和联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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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 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 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 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 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了解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 |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 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 议记录等;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 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所有问询;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 密工作,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保管公司股东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 资料;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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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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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 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 录上; (十)《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 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 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 (十一)《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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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 9 | 第六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 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 |
第六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 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 10 | 第六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 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
第六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 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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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
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 员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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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八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 员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 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 可随时通知。 |
第八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战略委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 况下可随时通知。 |
| 12 | 第九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
第九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
| 序号 1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 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 |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 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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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轩 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
| 2 | 第五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 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3 |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 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
| 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
| 序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1 |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 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 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收付。 |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 有效监管,公司应在经董事会批准 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 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
| 2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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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 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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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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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 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 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 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 及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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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 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 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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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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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 前对外公告。 |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实施前对外公告。 |
| 5 |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12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 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
第十九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 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 过12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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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助。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是指《指引》第 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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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 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 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 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 诺; |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 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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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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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投资的产品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 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上 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 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投资的产品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 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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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 闲置的原因;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闲置的原因; 资范围 、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 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公司为确保资 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的意见。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 资范围 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公司为确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 等; 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施。 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 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 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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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 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 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 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 专项意见,依照《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 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 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 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 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 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 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 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等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9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 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 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 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 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 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 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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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30%。 |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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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 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 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 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 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 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 11 |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 |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 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 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 项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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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
|
|---|---|---|
| 12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说明改变情 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 见。 |
第三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 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13 | 第三十四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第三十四条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 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 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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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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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三十六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 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 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 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 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
第三十五条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 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 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 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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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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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三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 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
第三十八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 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 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
| 16 | 第四十一条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二、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上述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制度修订 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修订说明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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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管理制度》。因修改内容较多,本议案不再逐条列明上述制度修改的条款,具 体内容详见修改后的制度全文。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 1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
| 2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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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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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
| 5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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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
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 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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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 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7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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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 (四)对小额余股的处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 (四)对小额余股的处理。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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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的披露情况。 |
| 9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 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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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 请。 |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 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 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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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 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 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 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 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如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 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 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 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 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 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如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 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 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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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事前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核查无异议的,经公司证券部 门并将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后方可进行买卖股票 操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 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 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 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 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可解锁 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 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事前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核查无异议的,经公司证券部 门并将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向深交 所报备后方可进行买卖股票操作。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 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 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 个月后,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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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 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 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 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 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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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及深 交所申报。 |
| 1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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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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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 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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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 由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 收缴所得收益,且应将该高级管理人 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 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办法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本办法,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 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并将上述违规情况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交所。 |
| 16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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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
三、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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