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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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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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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所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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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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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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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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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 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 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持有股份数量×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四)对小额余股的处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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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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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 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事前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无异议的,经公司证券部门并将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意向向深交所报备后方可进行买卖股票操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 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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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事实发生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通知 后,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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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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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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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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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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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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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所述情形时, 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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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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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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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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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及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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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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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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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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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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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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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申报股份变动意向 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 事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办法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违反本办法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上述违 规情况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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