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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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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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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 2019-037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 月29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序号
原制度内容
修改后制度内容
1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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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3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4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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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6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公司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制度内容 修改后制度内容
1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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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2 第九条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
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
第九条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
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以及公司
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补
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3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
章程》、《上市规则》、《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
章程》、《上市规则》、《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
则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
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
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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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司整体利益。
4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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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
方可实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
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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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6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
会议通知同时到达董事及相关与会
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
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
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议案,董事会应
予采纳,并及时通知各董事。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
议通知同时到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
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议案,董事会应予采
纳,并及时通知各董事,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7 第五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三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
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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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投票。
8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审议本
规则第二十六条(十六)项规定的事
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 第七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
成设置和其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制订
和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七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
设置和其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制订和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0 第八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
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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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11 第九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管理公司审计部,监督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管理公司审计部,监督公司的
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3、《监事会议事规则》


原制度内容 修改后的制度内容
1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
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经费由公司承担。
2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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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
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其他说明

上述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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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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