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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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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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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 2019-037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 月29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说明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序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 1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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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
| 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 3 |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
| 4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5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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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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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公司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序 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制度内容 |
|---|---|---|
| 1 |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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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
| 2 | 第九条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 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 |
第九条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 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以及公司 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补 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 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
| 3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 章程》、《上市规则》、《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 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 章程》、《上市规则》、《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 则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 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 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公司股东间或董事间发生冲 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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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公司整体利益。 | ||
|---|---|---|
| 4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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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 方可实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须通过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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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第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作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 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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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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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 会议通知同时到达董事及相关与会 人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 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 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 的信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议案,董事会应 予采纳,并及时通知各董事。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 议通知同时到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 员。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 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 息和数据。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议案,董事会应予采 纳,并及时通知各董事,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
| 7 | 第五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五十三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 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 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 责任。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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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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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审议本 规则第二十六条(十六)项规定的事 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9 | 第七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 成设置和其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制订 和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七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 设置和其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制订和 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10 | 第八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 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八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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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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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九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管理公司审计部,监督公司 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 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第九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管理公司审计部,监督公司的 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3、《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序 号 |
原制度内容 | 修改后的制度内容 |
|---|---|---|
| 1 |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
第四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 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 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经费由公司承担。 |
| 2 |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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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 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 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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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其他说明
上述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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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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