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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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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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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对比表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无(增加后的序号顺延) | 第九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 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党委 书记由董事长担任。 |
| 3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以高科 技推动产业升级,以高品质铸造名优品 牌,以高效率创建一流企业,以高效益 回报股东,奉献社会”为经营理念,致 力于发展电力事业,坚持“团结、拼搏、 求实、进取”的企业精神,以一流的管 理创一流的效益。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以高科技 推动产业升级,以高品质铸造名优品牌,以 高效率创建一流企业,以高效益回报股东, 奉献社会”为经营理念,致力于发展绿色新 能源,坚持“团结、拼搏、求实、进取”的 企业精神,以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效益。 |
| 4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锂离子电池 及其材料、电池、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 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锂离子电池应急 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的研发、 制造与销售;高、低压开关及成套设备, 数字化电器设备、配网智能化设备及元 器件、三箱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 承装;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设备 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承装;节能环保 电器及设备,船舶电器及设备的研发、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 范围是:锂离子电池及其材料、电池、电机 及整车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锂离 子电池应急电源、储能电池、电动工具电池 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高、低压开关及成套 设备,数字化电器设备,配网智能化设备及 元器件,三箱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承 装;太阳能、风能可再生能源设备的研发、 制造、销售与承装;节能环保电器及设备、 船舶电器及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和安装; 变压器、变电站、大型充电设备、车载充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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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销售和安装;变压器、变电站、 大型充换电设备及充换电站、车载充电 机及车载高压箱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
机及车载高压箱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5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6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 7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3204 万股全部由经会计师事务所以1997 年7 月31 日为基准日评估后的江苏东源集 团有限公司净资产额按1∶1 折成。 公司成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1) 通州市十总集体资产投资中心持 有2224 万股,占3204 万股的69.4%; (2) 江苏东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持有 781 万股,占3204 万股的24.4%。 (3) 通州市东源制衣厂持有128 万股, 占3204 万股的4%; (4) 通州市十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持有54 万股,占3204 万股的1.7%; (5) 通州市十总塑料制品厂持有17 万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3,204 万股 全部由经会计师事务所以1997 年7 月31 日 为基准日评估后的江苏东源集团有限公司 净资产额按1∶1 折成。 公司成立时的股本结构为: (1)通州市十总镇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持 有2,224 万股,占3,204 万股的69.4%; (2)江苏东源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持有781 万股,占3,204 万股的24.4%。(3)通州市 东源制衣厂持有128 万股,占3,204 万股的 4.00%; (4) 通州市十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 有54 万股,占3,204 万股的1.70%; (5)通州市十总塑料制品厂持有17 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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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占3204 万股的0.5%。 | 占3,204 万股的0.50%。 | |
|---|---|---|
| 8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9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 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 10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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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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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八十二条 (三)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在公司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量达到公司总股份的20%以上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份的 30%以上 时,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 票制。 |
第八十三条 (三)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 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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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 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 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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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加第五章 党委 | |||
| 12 | 无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国轩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 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 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 设立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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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无 |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 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 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 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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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 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 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 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 监督责任; (五) 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 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 行改革发展; (六) 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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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 15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至少提前3 日,将董事会会议时 间和地点以电报、电传、邮件和专人送达 发出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至少提前3 日,将董事会会议时间和 地点以电报、电传、邮件和专人送达发出通 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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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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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如传真等)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表决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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