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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ug 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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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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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章程》所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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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完成登记后又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该 按以下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出报告:

(一)在买卖前向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提出报告,报告以下内容:

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欲变动前持股数量;

4、完成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5、完成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在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提出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

(二)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 应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在收到前款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交易规则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审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报告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卖出本公司股份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情况报告,报告按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应列明买卖股票的时间、 金额及买卖后的持股情况。

公司应及时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述情况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在其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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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可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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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本公司股权, 都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1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1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登记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办法,由公 司视情况给予相关行政处分,并收缴所得收益,且应将该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有关情况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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