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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pr 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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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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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 安全,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14号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 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首次公开招股、股票增发、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一级市场投资,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与股 票型基金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应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 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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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事项:

(一)包括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短期投资,作为机构投 资者参与申购首次公开招股、股票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 的一级市场投资;

(二)公司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与股票型基金的投资。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执行具体投资事宜,拟定具体投资计划 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在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 该季度的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

公司审计部按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 督。

第七条 公司应于年度末(必要时进行中期)由审计部对证券投 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 的损失并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八条 公司应以“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设 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 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帐户以及资金帐户信 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 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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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投资与公司 相同的证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 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人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 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 门及责任人等;

  •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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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人意见(如有);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年度证券投 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 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投资金额是指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最高时点数;进行股 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其投资金额为实际认购新股所使用的 资金。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 数量、损益情况等;

  •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

  • 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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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 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年报 同时披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 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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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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