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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n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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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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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2-054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国 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1 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84,163,346 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 384,163,34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0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02,945,207.46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 计人民币 72,090,121.8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30,855,085.62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1182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以及募集资金专户 所在银行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本次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投 项目“国轩电池年产 16GWh 高比能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年产 20GWh 大众标准电芯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有限公司变更为 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电池科技”),实施地点 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变更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轩电池科技近日以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相 关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本次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元) 募投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34050149860800003299 1,966,292,698.06
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12081101040058479 1,509,055,863.25 年产20GWh大众标准电芯项目
限公司合肥蜀山 176766944401 1,449,932,754.84
支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 3401040160001148668 397,400,228.24
合计 5,322,681,544.39 (注)

注:上述账户余额包含募集资金到账至今的已结算利息。原募集资金专户尚未结息完成 的,将在结息完成后继续转入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合肥国轩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年产 20GWh 大众标准电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浩和陈赛德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且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解除。

四、备查文件

  •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