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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Dec 3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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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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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19-12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310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18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 1,85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8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30,617,924.53 元(含 税 32,455,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9,382,075.47 元。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国轩转债”,债券代码为“128086”。上述募 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会验字[2019]8521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5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实际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目 296,116.94 146,938.21
1.1 国轩南京年产15GWh动力电池系统生产线及配
套建设项目(一期5GWh)
204,567.93 90,000.00
1.2 庐江国轩新能源年产2GWh动力锂电池产业化项
91,549.01 56,938.21
2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35,000.00
合计 331,116.94 181,9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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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截 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 控股子公司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桐城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万元)
项目类别
国轩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包河
支行
3401040160000830530 182,350.00 募集资金验资专户
南京国轩新能
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
蜀山支行
34050149860800001977 90,000.00 国轩南京年产
15GWh 动力电池系
统生产线及配套建设
项目(一期5GWh)
国轩新能源(庐
江)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
银河支行
1302015419200358133 36,938.21 庐江国轩新能源年产
2GWh 动力锂电池产
业化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桐城
路支行
8112301012300573267 2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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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君、崔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上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 年12 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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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京国轩新能源有限公司、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银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桐城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君、崔浩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上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和/或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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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8521

号)。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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