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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Dec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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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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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国 轩高科”、“发行人”或“申请人” ) 的委托 , 指派本所黄艳律师、夏慧君律师 ( 以下合称“本 所律师” ) 作为国轩高科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 的专项法律 顾问 , 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 作报告》 (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一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现根据发行人的要求 , 本所律师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再次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 , 并对反馈意见的落实 情况提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 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 申请人为两家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和中冶瑞木提供了担保 , 且尚在履行过程当中。 为中冶瑞木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 亿元 , 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9,114 万元。 前述两家参股公司均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7 修订 ) 》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反担保。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和 披露 : (1) 结合其他股东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 分析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 ; (2) 申请人对上述担保是否及时履行必要程序及披露义务 , 参股公司未提供反担 保是否属于可以依法豁免的情形 ; (3) 结合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分析上 述担保是否存在潜在损失 , 未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4) 上述被 担保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反担保的原因 , 是否构成违规担保 , 是否因此受到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 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分析 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 (5) 申请人对上述担保事项是否充分揭示风险。请保荐机构、 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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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担保的背景及具体事项

  1. 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担保的背景

储能是锂离子电池重要的下游应用领域之一 , 储能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解决 污染能耗、充电桩电力负荷配网、光储充一体化等问题 , 具备广阔的市场 前景。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上海电气” ) 是中国最大的国有装 备制造企业之一 , 早在 2012 年 , 上海电气中央研究院便开始研发储能电池 及控制系统 , 并可提供定制化储能产品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为充分利用国轩高科在锂电池制造领域的优势 , 以及上海电气在储能装备 及控制领域的优势 , 国轩高科与上海电气、上海轩能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上海昊豪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于 2017 年 12 月共 同设立了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上海电气国轩” ), 其中上海电气持股 45%, 国轩高科持股 43%, 上海轩能新能源科技合伙企 业 ( 有限合伙 ) 持股 6%, 上海昊豪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持股 6% 。 上海电气国轩致力于研究、生产和销售钛酸锂储能电池 , 该公司的设立是 合作各方完善产业战略布局、延伸市场空间的重要举措。

上海电气国轩成立时间较短 , 可用于抵押和质押借款的资产较少 , 因此需 要各股东在融资上提供保证担保支持。

  1. 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

为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 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于 2018 年签署《并购借款合同》 ( 合同编号 : 31010120180002136),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向 上海电气国轩提供并购贷款 18,600 万元 , 贷款期限为 7 年。

根据申请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 合同编号 : 31100120180005859), 约定国轩高科就前述《并购借款合同》 中主债权金额的 49%( 即 9,114 万元 )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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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支行提供担保 , 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上海电气国轩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就前述《并购借款合同》中主债权金 额的 51%( 即 9,486 万元 )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提供 担保 , 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为支持上海电气国轩的发展 , 有担保能力的主要股东上海电气与国轩高科 分别按照 51% 和 49% 的比例对《并购借款合同》中的主债权金额进行担保 ,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 ( 二 ) 为中冶瑞木提供担保的背景及具体事项

  • 为中冶瑞木提供担保的背景

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是三元锂离子电池的上游原材料 , 在锂离子电池成本 中占比最高。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增长 , 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需求快 速增长。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冶科工” ) 是全球最大的冶金建 设承包商和冶金企业运营服务商 , 拥有丰富的铁、铜、金、镍、钴、铅、 锌、铝等生产企业和矿山资源 , 是三元正极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为充分利用中冶科工等公司的产业优势 , 保障发行人动力锂电池正极原材 料供应和质量提升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合肥国轩与中冶科工、比亚迪股份 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共同设立了 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冶瑞木” ), 其中中冶科工持股 51%, 合肥国轩持股 3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 唐山曹妃甸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 。

中冶瑞木致力于研发、生产和销售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 , 该公 司的设立是完善国轩高科在新能源产业链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

中冶瑞木成立时间较短 , 可用于抵押和质押借款的资产较少 , 需要各股东 在融资上提供保证担保支持。

  1. 为中冶瑞木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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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 , 中冶瑞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唐山龙泽路支行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 编号 : 1301042018000027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唐山龙泽路支行向中冶瑞木提供项目融资贷款 100,000 万元 , 贷 款期限为 5 年。

根据合肥国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龙泽路支行签署的《保证 合同》 ( 合同编号 : 13100120180082537), 合肥国轩就前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主债权金额的 30%( 即 30,000 万元 )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龙泽路支行提供担保 , 担保期限为主合 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中冶瑞木其他股东中冶科工、比 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照持股比例 提供同比例担保 , 担保金额分别为 51,000 万元、 10,000 万元和 9,000 万 元。

为支持中冶瑞木的发展 , 中冶瑞木全体股东分别按照出资比例对《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的主债权金额进行担保 , 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国轩高科、合肥国轩为参股子公司上海电气国轩、 中冶瑞木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 是为了满足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 , 且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为上海电气国轩、中冶瑞木提供了担保 , 该等担保有 利于合资公司的发展 ,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 三 ) 申请人提供担保已履行的必要程序及披露义务 , 参股公司未提供反担保是否属 于可以依法豁免的情形

  1. 申请人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国轩高科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中冶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为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等议案 , 本次审议事项无关联董事 , 无需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前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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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涉及的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国轩高科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中冶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 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关联 股东王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被选举为申请人董事、兼任中冶瑞 木董事 ) 、安栋梁 ( 申请人副总经理 , 兼任上海电气国轩董事 ) 回避表决。

经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申请人已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决策程序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 申请人已履行的披露义务

2018 年 8 月 1 日 , 申请人公告了《关于为参股公司中冶新能源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为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对参股公司上海电气国轩 新能源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018 年 12 月 24 日 , 申请人公告了《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019 年 4 月 30 日 , 申请人公告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等事项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 , 独立董事对对外担保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申请人已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

3. 本次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为满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 (2017 修订 ) 》的监管要求和进一步保障国轩高科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 , 2019 年 9 月 10 日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就上述融资担保分别与国轩 高科、合肥国轩签署了《反担保合同》 , 该等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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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李缜就国轩高科为上海电气国轩提供的融资担保 , 向国轩高科提供反 担保 , 担保方式为 : 连带责任保证 , 反担保的范围为 : 国轩高科按照 《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 , 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不超 过 91,140,000 元 , 承担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与国轩高科担保期限相同。

  • (2) 李缜就合肥国轩为中冶瑞木提供的融资担保 , 向合肥国轩提供反担保 , 担保方式为 : 连带责任保证 , 反担保的范围为 : 合肥国轩按照《保证合 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 , 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不超过 300,000,000 元 , 承担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与合肥国轩担保期限相同。

上述反担保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国轩 80.69% 的股权 , 除 国轩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外 , 珠海国轩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间接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1. 安徽鑫大道交通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
34,998 公交客运(城市公交、城乡公
交、班线运输)、旅游客运
直接持股
54.29%
2. 太和县大道新能源公
交有限公司
3,000 公交运输(城市公交、城乡公
交),班线运输,旅游客运
间接控制
100%
3. 颍上大道新能源公交
有限公司
2,000 公交运输(城市公交、城乡公
交);汽车租赁
间接控制
100%
4. 黄山市大道新能源公
交有限公司
2,000 公交运输;班线运输;物流
运输;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间接控制
100%
5. 文昌大道新能源公交
有限公司
3,000 新能源公交,汽车客运,旅
游包车服务,出租汽车客运
服务,网络预约汽车
间接控制
100%
6. 利辛县电动公交有限
公司
1,000 城市公交;汽车租赁 间接控制
100%
7. 屯昌鑫海新能源公交
有限公司
1,000 公交运输,汽车客运,出租
汽车客运服务、网络预约汽
车客运
间接控制
100%
8. 河北鑫轩交通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
10,000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旅
游客运、包车客运、普通货
物运输
间接控制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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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旌德县大道新能源公
交有限公司
2,000 公交运输(城市公交、城乡公
交)、班线运输、物流运输、
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汽车销
售(租赁)、汽车配件销售
间接控制
100%
10.
颍上阜鑫城乡公交有
限公司
2,550 公交运输(城市公交、城乡公
交);市内班线运输;普通道
路货物运输;旅游客运;包车
客运;汽车销售
间接控制
100%
11.
海南省锦鑫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500 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新能
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桩
充电零售,集中式快速充电
站,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
间接控制
100%
12.
阜阳汽运鑫大道公共
交通有限公司
10,000 公交客运(城市公交、城乡公
交、班线运输)、旅游客运、
包车客运、网约客运;小件快
运;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
仓储
间接控制
51%

此外 , 除国轩高科及其控制的企业 , 珠海国轩及其控制的企业外 , 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李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间接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1.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
装饰工程
直接持有
92%
2. 安徽国轩新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
20,000 新能源、新材料领域投资;
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品
投资、运营及管理服务
合计控制
100%
3. 海南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
10,000 汽车客运服务,充电设施
投资建设运营,汽车租赁
间接控制
51%
4. 东方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
500 市内包车客运,市内班车
客运,城市公交客运,汽
车客运服务,充电设施投
资建设运营;汽车租赁
间接控制
51%
5. 安徽国轩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5,000 新能源产业投资 间接控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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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湖北景轩石材有限公司 2,000 花岗岩、大理石、异型石
材加工、安装、销售
间接控制
60%
7. 合肥国轩文化产业有限
公司
10,000 酒店和休闲娱乐项目开
发与经营管理
合计控制
100%
8. 安徽汤池影视文化产业
有限公司
10,000 影视拍摄基地开发、经营 合计控制
66.80%
9. 合肥国轩酒店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
100 酒店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100%
10. 安徽有恒置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10,000 房地产开发、租赁;咨询
服务
间接控制
94%
11.
合肥奥莱新能源汽车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
5,000 新能源汽车(除专项许可)
销售及租赁
间接控制
100%
12. 西藏国轩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5,000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形象策划
间接控制
90%
13.
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
1,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财务
顾问、融资咨询服务
合计控制
100%
14. 安徽国联置业有限公司 3,000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 合计控制
93.33%
15. 合肥东环置业有限公司 20,000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 合计控制
71%
16.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
500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 合计控制
99%
17. 合肥东羽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
300 商业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83.33%
18.
合肥米特营销策划有限
公司
50 房地产营销策划、置换、
中介服务和投资咨询
直接持有
60%
19.
合肥融轩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
3,000 商业管理;房屋租赁;停
车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
设计及施工;市场营销策
划;图文设计、制作;会
展服务;日用百货、服饰、
皮具、建材、五金、通讯
器材销售
合计控制
10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营企业多年 , 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资产 , 实际控制人资 信状况良好 , 具备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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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之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已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 , 且反担保人具备相应的实 际担保能力。

  • ( 四 )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存在潜在损失 , 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1) 上海电气国轩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上海电气国轩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

单位 : 万元

2019630
/20191-6
20181231
/2018年度
项目
资产总额 74,510.01 66,036.00
负债总额 51,928.72 40,999.68
所有者权益 22,581.29 25,036.32
营业收入 7,274.71 15,012.72
营业利润 -2,467.03 -1,960.08
净利润 -2,467.03 -1,930.33

注 : 上海电气国轩 2018 年财务数据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 审计 [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9) 第 28114 号 ], 2019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上海电气国轩设立于 2017 年 12 月 , 截至 2019 年 6 月末项目尚未完 全建成投产 , 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的市场推广 , 因此近一年及一期均 未实现盈利。预计随着上海电气国轩在储能市场的不断开发和培育 , 公司的经营情况将逐步改观。

  • (2) 中冶瑞木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中冶瑞木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

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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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 /2018年度
资产总额 277,434.74 201,896.20
负债总额 183,750.74 108,212.20
所有者权益 93,684.00 93,684.00
营业收入 0.00 0.00
营业利润 0.00 0.00
净利润 0.00 0.00

注 : 中冶瑞木 2018 年财务数据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 [ 中天运审字 [2019] 第 00702 号 ], 2019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冶瑞木目前尚处于生产调试期 , 尚未形成营业收入。待生产调试、 产能爬坡完成后 , 公司将形成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1. 担保不存在潜在损失 , 未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 或有事项》第四条之规定 : 当或有事项相 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 (a) 该义务是企业承 担的现时义务 ; (b)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 (c) 该义务的 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 上述对外担保不符合预计负债确 认条件 , 主要原因为 :

  • (1) 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冶瑞木生产经营正常。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 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冶瑞木生产经营正常 , 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前述“被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部分。

  • (2) 被担保公司业务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 (i) 上海电气国轩

上海电气国轩主要从事基于钛酸锂材料为负极的储能电池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 , 其业务属于储能行业中的电化学储能领域。 电化学储能的主要类型为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和液流电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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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的负极材料包括钛酸锂、石墨材料、石墨烯等。其中 , 以 钛酸锂材料为负极的储能电池具备安全稳定性好、快充性能优 异、循环寿命长、耐宽温性能良好等诸多优点 , 非常适合于大 型储能领域 , 应用前景广阔。

近年来 , 在全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国内积极开展供给侧改革 的推动之下 , 储能市场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电化学储能 技术的不断改进 , 电化学储能系统的制造成本和维护成本不断 下降 , 以及电化学储能设备容量和寿命不断提高 , 电化学储能 将得到持续大规模的应用 , 成为储能产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 (CNESA) 统计 , 截止 2018 年底 , 全球储能市场累计装机规模达到 179.1GW, 同比增长 2.1%, 电化学储能装机规模达到 6,625MW, 同比增长 126.4%; 中国 储能市场累计装机规模达到 31.3GW, 同比增长 8.3%, 电化学 储能装机规模达到 1,072.7MW, 同比增长 175.2% 。

(ii) 中冶瑞木

中冶瑞木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 产与销售 , 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是生产三元锂离子电池正极的 关键性材料 , 也是整个锂离子电池成本占比最高的领域。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快速增长 , 三元正极材料需求稳步增 长 , 行业前景广阔。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 (GGII) 预测 , 未来 5 年 三元正极材料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21.2%, 2023 年市 场规模有望突破 800 亿元。

2014-2023 年中国 NCM 三元正极材料市场规模 ( 单位 : 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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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GGII

(3) 被担保公司银行借款尚未进入还款期

  • (i) 根据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签署的《并购借款合同》 ( 合同编号 : 31010120180002136) 和 双方订立的还款计划 , 上海电气国轩将分次归还本金 , 具体还 款计划为 :
还本
期次
还本日期 还本金额(万元)
1. 2019 年11 月21 日 50
2. 2020 年5 月21 日 50
3. 2020 年11 月19 日 400
4. 2021年5 月20 日 850
5. 2021 年11 月18 日 750
6. 2022 年5 月18 日 1,000
7. 2022 年11 月17 日 1,000
8. 2023 年5 月18 日 1,500
9. 2023 年11 月21 日 2,000
10. 2024 年5 月21 日 2,000
11. 2024 年11 月20 日 2,800
12. 2025 年5 月20 日 3,000
13. 2025 年11 月21 日 2,585.89

目前该笔借款尚未进入还款期 , 且未来一年内 , 上海电气国轩 仅需承担 100 万元的还本金额 , 偿还金额较小。

(ii) 根据中冶瑞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龙泽路支行签 署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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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420180000278), 中冶瑞木将分期归还本金 , 具体还款 计划为 :

还本
期次
还本日期 还本金额(万元)
1. 2020 年上半年 5,000
2. 2020 年下半年 10,000
3. 2021 年上半年 10,000
4. 2021 年下半年 15,000
5. 2022 年上半年 15,000
6. 2022 年下半年 15,000
7. 2023 年上半年 15,000
8. 2023 年下半年 15,000

目前该笔借款尚未进入还款期。

经上述核查 ,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 本所律师认为 , 申请人提供担保不存 在潜在损失 , 在报告期未对相关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符合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 五 ) 被担保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在国轩高科及合肥国轩提供上述担保之初 , 上海电气国轩与 中冶瑞木均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7 修订 ) 》的规定向申请人及合肥国轩提供反担保。经本所 律师核查 , 并经申请人确认 , 上海电气国轩及中冶瑞木未提供反担保的主要原 因为 : 上海电气国轩与中冶瑞木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 其提供对外担保参照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资厅发评价 [2012]45 号《关于加强中央企 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 的规定。根据该 《补充通知》 , 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 , 不得向中央企 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 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 , 应当报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因此这两家公司未向申请人及合肥国轩提供反 担保。

为满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 (2017 修订 ) 》的监管要求和进一步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 2019 年 9 月 10 日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就上述融资担保与国轩高科、合肥国轩签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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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核查 , 并根据申请人说明 , 在李缜提供反担保之前 , 申请人就上述担 保对方未提供反担保事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沟通 , 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 员未因此受到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目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已 与国轩高科、合肥国轩就上述融资担保行为签署了《反担保合同》。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 的情形 ,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因此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 六 ) 申请人对上述担保事项已充分揭示风险

申请人针对上述担保事项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 ( 五 ) 对外担 保风险”中披露如下 :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 , 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 ( 不包括对子公司 的担保 ) 共两项 , 担保金额合计为 39,114 万元 , 被担保方分别为上海电气国轩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冶瑞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被担保方均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 其提供对外担保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资厅发评价 [2012]45 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 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 因此均未向发行人提供反担保。为满足监管要 求和进一步保障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就上述融资 担保与国轩高科、合肥国轩签署了《反担保合同》。在担保期限内 , 如果被担保 方不能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 , 发行人可能存在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导致的风 险。”

因此 , 本所律师认为 , 申请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揭示上述担保事项的风 险。

  • .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截至报告签署日 , 珠海国轩共持有公司 282,351,285, 其 中被质押股份数量 57,000,000, 发行可交换债券用于担保股份数 200,000,000, 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总数 91.0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 : (1) 控股股东大比例质押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 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价格、平仓价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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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 , 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 (2) 可交换债持有人行权情况、还本付息情况 ; (3) 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 ( ) 质押资金具体用途、质押价格、平仓价格、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 国轩高科控股股东珠海国轩 持有发行人 282,351,285 股 , 其中被质押股份数量为 57,000,000 股 , 质押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0.19%,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01% 。珠海 国轩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如下 :

占公司
总股本
比例

质押股
(万股)
融资金
(万元)
平仓价格
(/)
占其所持
股份比例
质权人 质押期限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合肥银河
支行
4,000 42,400 10.41 2017年11
月15日至
2022年12
月31日
14.17% 3.52%
2. 华能贵诚
信托有限
公司
1,700 8,500 8.68 2019年5
月30日至
2020年5
月29日
6.02% 1.50%
3. 合计 5,700 50,900 20.19% 5.02%
1

1. 质押资金的具体用途

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国轩累计质押股票 5,700 万股 , 其中 : 质押于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 4,000 万股的融资金额 42,400 万元主 要用于认购 2017 年配股认购款 ; 质押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1,700 万股 的融资金额 8,500 万元主要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1. 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 尾数差异系因四舍五入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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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根据珠海国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签署之编号为 0130200022-2017 年银河 ( 质 ) 字 0015 的《最 高额质押合同》 , 对质权的实现情形约定如下 :

  • “第 7.1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 甲方有权实现质权 :

  • A 、 主债权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

  • B 、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 3.7 条所述情形 , 乙方未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 ;

  • C 、 质物价值下降到第 3.8 条约定的警戒线 ,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 担保 , 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 3.8 条约定的处置线的 ;

  • D 、 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 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

  • E 、 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实现质权的其他情形。”

  • (2) 根据国轩高科与华能信托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签署的编号为华能信 托 [2019] 信托字第 032 号 -10- 质押 001 的《股票质押合同》 , 对质权 的实现形式约定如下 :

  • “ 10.1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质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

    • 10.1.1 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情形 ;

    • 10.1.2 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规定

    • 10.1.3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

    • 10.1.4 主合同其他担保人违反主合同或相关担保合同的任何规定 ;

    • 10.1.5 主合同债务人、出质人或主合同其他担保人及 / 或上述主体 的实际控制人申请 ( 或被申请 ) 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 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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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停业、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程序、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出 现其他类似情形 ( 如为法人 ), 或死亡、失踪、失联、被宣告 失踪、被宣告死亡、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 ( 如为自然人 ), 出质人应通知质权人 , 但无论出质人是否通 知质权人 , 质权人均有权立即行使质权 ;

  - 10.1.6 出现危机、损害或可能危机、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 益的情况。”
  • ( 二 ) 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 , 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 险

  • 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 控股股东珠海国轩的股票质押协议均正常 履行 , 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要求提前偿还本息、提前行使质权的情形 , 尚不存在到期无法清偿导致的平仓风险。

珠海国轩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单位: 万元

项目 2019630 20181231
资产总额 2,458,182.22 2,245,039.38
负债总额 1,679,854.99 1,500,733.43
所有者权益 778,327.23 744,305.95
项目 20191-6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372,325.62 516,706.10
营业利润 37,944.23 42,866.96
利润总额 38,048.44 42,427.28
净利润 33,993.82 35,989.72
  • 注 : 上述财务数据中 2018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华普天健会计所会审字 [2019]5112 号《审计报告》审计 ,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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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轩除对外投资外 , 未从事其他具体经营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 珠海国轩除持有国轩高科 24.84% 的股份外 , 还持有安徽鑫 大道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54.29% 股份。

  1. 实际控制人的资产状况及清偿能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持有珠海国轩 80.69% 的股权 , 除国轩高科及其控 制的企业、珠海国轩及其控制的企业外 , 李缜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间接
持股比例
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范围
1. 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
装饰工程
直接持有
92%
2. 安徽国轩新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
20,000 新能源、新材料领域投资;
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品
投资、运营及管理服务
合计控制
100%
3. 海南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
10,000 汽车客运服务,充电设施
投资建设运营,汽车租赁
间接控制
51%
4. 东方华锦新能源汽车有
限公司
500 市内包车客运,市内班车
客运,城市公交客运,汽
车客运服务,充电设施投
资建设运营;汽车租赁
间接控制
51%
5. 安徽国轩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5,000 新能源产业投资 间接控制
51%
6. 湖北景轩石材有限公司 2,000 花岗岩、大理石、异型石
材加工、安装、销售
间接控制
60%
7. 合肥国轩文化产业有限
公司
10,000 酒店和休闲娱乐项目开
发与经营管理
合计控制
100%
8. 安徽汤池影视文化产业
有限公司
10,000 影视拍摄基地开发、经营 合计控制
66.80%
9. 合肥国轩酒店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
100 酒店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100%
10.
安徽有恒置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10,000 房地产开发、租赁;咨询
服务
间接控制
94%
11.
合肥奥莱新能源汽车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
5,000 新能源汽车(除专项许可)
销售及租赁
间接控制
100%
12.
西藏国轩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5,000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形象策划
间接控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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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合肥企融国际村置业发
展有限公司
1,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财务
顾问、融资咨询服务
合计控制
100%
14. 安徽国联置业有限公司 3,000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 合计控制
93.33%
15. 合肥东环置业有限公司 20,000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 合计控制
71%
16.
安徽民生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
500 物业管理、家政服务 合计控制
99%
17.
合肥东羽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
300 商业经营管理 间接控制
83.33%
18.
合肥米特营销策划有限
公司
50 房地产营销策划、置换、
中介服务和投资咨询
直接持有
60%
19.
合肥融轩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
3,000 商业管理;房屋租赁;停
车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
设计及施工;市场营销策
划;图文设计、制作;会
展服务;日用百货、服饰、
皮具、建材、五金、通讯
器材销售
合计控制
10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经营企业多年 , 积累了一定的个人资产 , 除国轩高 科及其控制的企业、珠海国轩及其控制的企业外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拥 有大量其他资产。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 统的公开信息 , 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个人信用状况及资产状况良好 , 具备偿债能力。

3. 股价变动情况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12, 发行人股价走势 ( 前复权 ) 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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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 , 发行人股票价格走势与深证成指走势基本趋同 , 在经历 2019 年 1-5 月份的大幅波动之后 , 进入 6 月份以来发行人股票价格 波动逐渐趋于平稳 , 期间发行人股票价格最高价为 14.49 元 , 最低价为 11.31 元 , 平均价格为 13.21 元。

4. 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受益于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长和公司战略的坚定实施 , 2019 年 1-6 月发行人 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 , 发行人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 基本面得到有力支 撑 , 发行人股票价格下行空间有限。

珠海国轩所持发行人质押于中国工商银行合肥银河支行之股份的平仓价格 为 10.41 元 / 股 , 质押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之股份的平仓价格为 8.68 元 / 股 , 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 13.14 元 / 股 , 高于上述平仓价格 , 珠海国轩已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较小。

以 2019 年 9 月 13 日前的 20 个交易日的均价测算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市值与其股票质押融资余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

持股数量() 质押、担保股数() 质押比例(%)
445,671,871 336,450,000 75.49
持股市值(万元) 融资余额(万元) 履约保障比例(%)
585,612.84 285,900.00 204.83

注 : 履约保障比例 = 持股市值÷融资余额× 100%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为 204.83%, 履约保 障比例较高 , 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较低。

经上述核查及发行人说明 , 本所律师认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 三 ) 可交换债持有人行权情况、还本付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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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珠海国轩发行可交换债券 用于担保股份数量为 201,650,000 股 ( 珠海国轩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与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担保及信托合同补充协议 , 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650,000 股登记在担保及信托专户中 ), 担保股票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总 数的 71.42%,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7.74% 。

根据珠海国轩《 2017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珠海国轩发 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尚未达到行权条件。

行权价格
(/)
是否触及
行权条件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起息日 到期日
117092 17国轩E1 2018年8月31日 2020年8月31日 23.00
117093 17国轩E2 2018年8月31日 2020年8月31日 56.14
117105 17国轩E3 2018年10月26日 2020年10月26日 23.00
117106 17国轩E4 2018年10月26日 2020年10月26日 56.1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珠海国轩发行的可交债付息情况如下 :

2018
实际付
息金额
(万元)
2019
实际付
息金额
(万元)
担保股
份数量
(万股)
是否存
在逾期
情形
融资金
(万元)
发行
利率
可交债品种 付息日
17国轩E1 30,000 1.0% 每年8月
31日
3,000 300 300
17国轩E2 50,000 5.0% 每年8月
31日
5,138 2,500 2,500
17国轩E3 107,000 1.0% 每年10
月26日
10,700 1,070 -
17国轩E4 13,000 5.0% 每年10
月26日
1,327 650 -
合计 200,000 - - 20,165 4,520 2,8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珠海国轩均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 未发生逾 期或未足额支付利息的情形。

( 四 ) 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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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 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 , 截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 , 除珠海国轩、李缜外 , 国 轩高科不存在其他持股比例超过 5% 以上的股东 , 其他股东与珠海国轩、李缜、 李晨三者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 39.21% 相比相差悬殊 , 因此 , 出现发行人 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较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控股股东珠海国轩质押股份数量 57,0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20.19%, 为可交债提供担保的股份数量 201,65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71.42%, 合计比例为 91.61%; 实际控 制人李缜质押股份数量 77,800,000 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 57.70%; 李晨直 接持有发行人 28,472,398 股 ,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5%, 股份未质押。综上 , 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全部发行人股份中 , 被质押股份数量 为 134,800,000 股 , 担保股份数量为 201,650,000 股 , 合计占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75.49%,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 平仓风险较低 , 因股票被强制平仓而导致丧失控制权的风险较小。

如出现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以下措施应对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质押剩余尚未质押的股票进行补仓或者融资清 偿借款。截止目前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然持有 80,745,473 股未用于质押 及担保 , 该等股份截止 2019 年 9 月 12 日的市值为 万元。未质押 及担保的股份均可用于补充质押或者另行质押融资 , 对质押股票的补仓覆盖率 较高 , 补仓或者偿还资金能力较强。

同时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缜个人信用状况及资产状况良好 , 资产处置、贷款、 上市公司分红等资金筹措的渠道通畅。即使出现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发行人股 价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形 , 可以通过资产处置变现、银行贷款、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 保证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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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做出 , 仅供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 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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