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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Dec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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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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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或 “国轩高科” ) 的委托 , 指派黄艳律师、夏慧君律师 (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 作为公司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 (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 : 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备忘录》” ) 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 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就 国轩高科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 对国轩高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 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已得到国轩高科的保证 , 即国轩高科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 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并且 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的文件 ,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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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 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 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 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所述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一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国轩高科前身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源电器” ) 系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1998 年 4 月 14 日出具的苏政复 [1998]30 号《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复》之批准 , 由江苏东源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东源电 器于 1998 年 11 月 19 日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0000110413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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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经本所律师核查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证监 发行字 [2006]78 号《关于核准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通知》之核准 , 东源电器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500 万股 ; 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批准 , 东源电器股票于 2006 年 10 月 1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5 年 4 月 20 日 , 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 [2015]662 号《关于核准江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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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同意东源电器向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佛山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以及李晨等 42 名自然人发行 488,435,478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 99.26% 的股份 , 并向李 缜、王菊芬、吴永钢、陈林芳非公开发行 120,528,634 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合 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股份公司由此实现重组上市。
前述重组上市完成后 , 东源电器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15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 ,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及修订 < 公司章程 > 相应条款的议 案》 , 决定将中文名称由“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国轩高 科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由“东源电器”变更为“国轩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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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经本所律师核查 , 国轩高科现持有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之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600138346792B 的《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和《国 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国轩高科为永 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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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于上述核查 , 本所律师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国轩高科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 国轩高科是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主体资格。
二 .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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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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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 案 ) 》 (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 及其摘要已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 ,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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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所律师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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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 (1) 根据上述会议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 , 公司在实 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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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 ,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一 分第 ( ) 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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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上述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 员工自愿参加的 原则 , 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 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 二 ) 项关于自愿参与原 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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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和上述会议文件 ,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 , 风险自担 ,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 符合《指 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 三 ) 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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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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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或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事 ( 不包括独立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和经董事会 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 总人 数不超过 300 人 , 具体参加人数将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员工 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 四 ) 项关于员工持 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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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 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 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 二部分第 ( 五 )1 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 公司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设立定向计划并进行管理。 目前前述股份回购尚未完成 , 待回购完成后 , 定向计划将通过非交易 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的公司股票 ( 以下简称“标 的股票” ), 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 五 )2 项对员工持 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 (3)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 定向计划购买所获标的股票 , 自《员 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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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 , 锁定期最长 36 个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48 个月 , 自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 六 )1 项对于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公告之《回 购股份报告书》 , 股份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 含 2 亿元 ) 且 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 含 1.5 亿元 ), 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 , 预计回购 股份数量不低于 800 万股 , 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0.7038% 以上 ,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因此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 ,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 10%,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 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计划规模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 ( 六 )2 项对于持股计划规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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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 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 , 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 , 负责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 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 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 )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或授权管理机 构行使股东权利等 , 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 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委 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 七 ) 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 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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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 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 ,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 ( 九 ) 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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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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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 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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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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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 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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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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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 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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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
-
(h) 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文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 定。
三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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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 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 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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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 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 八 )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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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审议了《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及其摘要 (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 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 ( 九 )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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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 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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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备忘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 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 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 提高职工的凝 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 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 有助于充分调动公 司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 , 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 , 进一步 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已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审议了《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 及其摘要 ,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 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 ,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 使员工利益 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 ,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 完善公 司员工激励机制 ,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和创造性 , 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 十 ) 项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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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聘请本所律师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符合《指导意 见》第三部分第 ( 十一 )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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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 ,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进行审 议 ,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文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公司就本次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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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 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 一 ) 2018 年 12 月 8 日 ,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备忘 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 二 ) 根据《指导意见》及《备忘录》 ,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包括但不限于 :
-
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披露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
公司应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 , 及时 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
公司员工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 导致股份权益发生变动 , 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披露义务。
-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 , 发生下列情形且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造成 重大影响时 ,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1)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变更、提前终止 , 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
-
(2)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 , 且合并持有份额达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总额 10% 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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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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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 说明该计划 到期后退出的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卖出的股票数量、 是否存在转让给个人的情况等。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 续展期的 , 应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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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 至少应包 含如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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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
(2)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
(3) 报告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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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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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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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五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 本所律师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主体资格 , 《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公司 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 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 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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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材 料 ,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为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 ,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夏慧君 律师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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