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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Nov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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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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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 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与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参股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能源汽车子基金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参股国家科 技成果转化基金新能源汽车子基金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事项系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生 产经营。

3、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向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增强公司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时, 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向关联方借款相关事项 的议案》,我们认为:

  • 1、本次交易事项系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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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情况确定, 定价公允。

3、本次关联交易有力缓解了阶段性资金压力,有利于保障公司重组后资产下 沉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定价合 理,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同时, 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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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志台 盛 扬 乔 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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