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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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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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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东源电器 公告编号:2012-033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6 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发出 了通知。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在公司技术中心三楼会议室以现场 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3 名,实际到会董事 13 名。公司监事、 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益源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半年报全文及摘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半年报摘要同时刊载于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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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条款请见本公告附注,修改后的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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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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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条款请见本公告附注,修改后 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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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公司总工程师由王兴昌先生变更为孙志中先生,详情见与本公告 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变更公司总工程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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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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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五条原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二)董事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
1、具有三年以上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
-
选人除外);
-
2、过去一年内担任过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
务总监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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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四十五条原为: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发行证券;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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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证券;
-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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