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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ion High-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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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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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东源电器 公告编号:2012-033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6 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发出 了通知。会议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在公司技术中心三楼会议室以现场 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13 名,实际到会董事 13 名。公司监事、 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益源先生主持,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半年报全文及摘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半年报摘要同时刊载于证券时报。

赞成票 1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条款请见本公告附注,修改后的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 1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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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条款请见本公告附注,修改后 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赞成票 1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公司总工程师由王兴昌先生变更为孙志中先生,详情见与本公告 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变更公司总工程师公告》

赞成票 1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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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五条原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二)董事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任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具有三年以上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

  • 选人除外);

  • 2、过去一年内担任过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 务总监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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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四十五条原为: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发行证券;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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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证券;

  • (七)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方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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