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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p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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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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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8 年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的及时性和公平性,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国 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 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机制,确保其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给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同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合规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制定和执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 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履行相 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改。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管理办法》采取 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 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 评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 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
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1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二)公司业务概要;
-
(三)经营情况与讨论分析;
-
(四)重要事项;
-
(五)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六)优先股相关情况;
-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
(八)公司治理;
-
(九)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十)财务报告;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
(二)公司业务概要;
-
(三)经营情况与讨论分析;
-
(四)重要事项;
-
(五)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
(六)优先股相关情况;
-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八)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
(九)财务报告;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重要事项;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公 司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
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公司改制、增资扩股;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进行披 露;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可
-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
(五)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六)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
重要影响;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十)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十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
-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 (十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五)应披露的重大风险情形:
-
1、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2、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形。
-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交易予以披露: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
-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债务重组;
-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也 应告知证券事务部,并视情节轻重,履行不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者业务规则认定为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 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 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者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 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务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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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内容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 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 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交所负 责编制的信息、资料。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信息报告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 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证券事务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核,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披
露。
第五十二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 责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 人)逐级审批后,由证券事务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 记后公告。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公司各单位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 书通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应履行披露义 务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证券事务部对上述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其授 权人)确定是否需要公告;
(四)需要公告的重大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确认后报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审核签发(监事会公告由监事会主席(或其 授权人)审核签发);
(五)证券事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披露临时 报告;
(六)重大事项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各单位要及时 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接到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后,要求 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
第五十四条 为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 各单位应当定期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二节 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遵守信息报告纪律。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证券事务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发生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 书;
(七)上述各类主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事务部统一归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
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依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 相关文件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八章 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未经授权,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接受媒体的采访。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将记者采访提纲事先交证券 事务部审核,提纲之外的问题不得回答。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 拟发表的稿件,经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 件需提交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 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其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应事先经董 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 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 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而尚未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公司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职查看、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 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执行过 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说明。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4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