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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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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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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经理及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与方案,对 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必要时可以有公司相关工 作人员参加。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公司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指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照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计划或方案的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考评;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 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有权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 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