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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Mar 1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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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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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 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个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的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向股 东大会提出董事人选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采取现场召开或通讯表决的方 式举行。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