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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Director's Dealing 2015

Jan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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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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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秘办或证券部 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 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1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