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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n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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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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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2 证券简称:国睿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4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32 号)核准,国 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6,020,503 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20,503 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31.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 元。截至2016 年6 月16 日,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 已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剩余保荐承销费(含税)8,500,000 元后 的491,500,000 元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5157 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至2016 年6 月16 日止,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20,503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046,811.7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9,953,188.21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南京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6 年6 月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 8110501012800429470 491,500,000.00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8110501012800429470,截止2016 年6 月16 日,专户余额为491,5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南京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南京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配合南京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南京证券每 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南京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建、张睿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南京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南京证券。中 信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中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南京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南京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南京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南京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南京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南京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南京证券 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南京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劵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南京证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6 月27 日